理论教育 网络洗钱犯罪预防措施完善

网络洗钱犯罪预防措施完善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打击,要从侦防两方面共同入手,提升打击力度,增强预防的有效性。(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电商网络洗钱犯罪预防的主要不足表现为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结合数据资料、现代化技术、网络犯罪特点等,对电商网络犯罪的演变趋势等进行预判,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规范。调动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增强电商网络洗钱犯罪防控机制的有效性。

网络洗钱犯罪预防措施完善

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打击,要从侦防两方面共同入手,提升打击力度,增强预防的有效性。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电商网络洗钱犯罪预防的主要不足表现为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制犯罪行为,增加犯罪成本,扼杀犯罪分子打擦边球的心态。督促有关机构、部门发挥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17]

现阶段我国对电商网络洗钱犯罪进行防控、打击、监管的有关法律、条例等法律位阶较低,内容不明确,导致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出现责任混乱、针对性行为混乱等情形。对此可借鉴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法律条例,对网络洗钱犯罪尤其是支付机构为主的电商洗钱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并结合典型案例对我国的电商洗钱形式进行细致划分与规制。结合数据资料、现代化技术、网络犯罪特点等,对电商网络犯罪的演变趋势等进行预判,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规范。同时在此过程中要与我国的反洗钱机制相配合,建立与反洗钱体系相协调的监管、防控制度,并不断更新相关法律。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与电商的正常发展需要相适应,不能限制、阻碍“电商”的发展,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监管等内容进行合理规定,保障立法完善的同时促进多层级法律监管的有序进行。[18]

(二)健全监管制度

根据前文中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讨论可知,为加强我国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防控,需要不断完善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监控机制。对“可疑交易”的监管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美国为首的“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其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相结合,设立了不同金融业务的不同“大额标准”。当超过规定标准时,金融机构将记录数据、绘制报告,上交有关部门。此时报告为一种责任与义务。而另一种报告方式,则是以英国为主的自由模式,其需要由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根据自身的能力、素质、品德等对交易进行识别、判断,通常情况下,效果较为理想,但诸多人为因素导致其结果难以保证准确性、公平性。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选择美国式的可疑报告制度,更有利于健全电商网络洗钱监管机制。

首先,我国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机制,属于美国式大额与可疑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在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其更为完善,同时又符合立法的基本要求,满足相关行业内的标准要求。在非金融领域可酌情延伸使用金融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避免法律规范过于繁杂,减少不必要的资源、人员浪费。在金融领域的监管条例、办法中,对自然人、企业等客户的大额可疑交易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其交易币种、数量、次数等进行细化,并对不同形式的资金流动进行区别规定,因此在完善非金融机构可疑报告制度监管时,可进行借鉴,并适当调整相关要素,避免法律的冲突矛盾。其次,通过建“美国式”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使得经由国家立法、指导标准设置,保证交易标准客观、公平,便于对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有助于推动多层级监管部门实施自身的权力,避免出现监督、检查重复、混乱等现象。

除上述因素外,若有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可疑报告监管,难以避免利欲熏心、能力限制、素养不齐等因素导致有失公平,避免人为影响因素影响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度。

(三)创新激励机制

根据国际反洗钱的防控经验,为提升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可在“激励与约束”同重的影响下,创新构建反洗钱激励制度。此项激励制度不仅针对机构,还可针对个人。对积极参与反网络洗钱、情况属实的有关机构、个人、企业等进行一定程度的精神奖励,并根据反洗钱案件的参与贡献给予物质奖励。此方式最早出现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四十项建议》中,强调对洗钱情报的收集、对恐怖主义的监督等,鼓励不同国家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国国情制定激励制度鼓励个人、集体等积极参与对有关犯罪的打击。对此,我国可在借鉴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根据反洗钱限制,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约束等进行完善。鼓励、引导不同主体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为侦查、防控提供线索。

根据非金融机构的实情分析,其参与网络反洗钱活动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包括:成本消耗较高、技术投资较大、风险比例增加,人员、物资、制度等均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同时若交易失败其还要承担额外的风险与负担。因此,在监督、防控网络洗钱的过程中,应当制定适宜的激励奖励,降低其参与反洗钱活动的成本与风险,增加其监督、防控洗钱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非金融机构履行自身义务。

对此,可做到:第一,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派遣专业人士到非金融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培训反洗钱工作能力,帮助其构建完善的机构内部反洗钱监管制度,降低额外的技术成本、人力消耗;第二,监管机构广纳社会资源,建立反洗钱专项资金,可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个人、组织、企业或是对非金融机构进行嘉奖,同时可将基金作为追缴反洗钱的用途资金。第三,结合金融机构、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有工作成绩的非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补贴。同时在对个人进行激励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第一,对提供真实举报数据、信息的个人予以合法保护、消除其顾虑心理;第二在奖励的过程中注意额度、保证专款专用,若为非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举报等要及时对其进行行政奖励。通过完善激励措施制度,激发社会参与反洗钱活动的积极性,拓展案件的侦查渠道、线索来源、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中,将犯罪的影响降到最低。调动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增强电商网络洗钱犯罪防控机制的有效性。[19]

(四)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上文对国际协作的探讨可知建立国内、国外数据共享平台,对电商网络犯罪的侦防有重要意义。对此,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国内反洗钱数据库,根据数据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电商平台信息的统计、对网络支付平台信息的统计,为有关部门监管非金融机构提供便捷。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过程中,首先要由金融监管部门、非金融监管部门统计客户资料,建立完善的数据库,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全面性,加强监管部门与侦查机关、管理机关的联系,保证客户信息资料可共查验,实时获取实名制注册资料。其次,对易发生的网络洗钱行为进行统计,建立相关数据库,由金融监管部门与侦查机关联系,协商查阅权限,建立洗钱组织、行为、个人的信息数据备案库,为案件的侦查、防控提供参考,同时要注意根据洗钱犯罪数据进行量化、动态化分析,对网络洗钱犯罪的发展进行预判,发挥数据平台的价值;再次,综合分析相关数据结合监管制度,设立洗钱可疑交易标准,并设置自动化报告生成系统,提升监管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工作量,便于数据资料的及时提取与评估。在上述环节的基础上,设置非金融机构的监测账单数据库,便于监管电商网络洗钱犯罪,同时建立账单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非金融机构资金交易的动态化监管。为电商网络洗钱的防控提供信息共享平台,但不论哪项环节与操作,都要注意保护机制,防止个人、组织等客户的隐私、机密泄露。

(五)明确责任划分

可通过明确不同责任的划分,落实惩处措施,增加犯罪成本,实现有效的犯罪防控。由于对非金融机构洗钱活动的立法管理不完善,因此其法律责任不明确,在相关条例中还存在一定的漏洞,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此,可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国情,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对有关犯罪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20]

为了更好地明确非金融机构在电商网络洗钱犯罪防控中的责任与义务,应当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其进行不同类型责任划分。首先,当非金融机构在履行监督防控义务,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侵害时,需要对其进行民事责任出发,实现对受害者的权力救济。在实施监督防控的过程中,仍要注意对公民、法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可在相关立法中进行补充,对反洗钱活动中的监管行为进行限制,不论是金融监管,还是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或是支付机构本身在履行监管义务时,都要承担其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肆意拓展监管的权力,不能因履行义务而为所欲为。其次,因现行法律中对非金融机构如支付机构并无明确的行政责任规定,同时其并不适宜用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因此需要在实际反洗钱活动中,根据其属性设置行政责任。对其处罚原则、制度等适用行政处罚条例。通常电商网络洗钱犯罪主要发生在电商平台,因此有监管职责的机构以支付机构为主,其属于私有制企业,因此可对其进行行政责任处罚,具体情况视其行为而定。再次,根据对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拓展对非金融机构的刑事责任规范。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进行细化。如:明确犯罪罪名,根据非金融机构在网络洗钱犯罪中的不同角色进行定罪,常见的包括:与不法分子联合共同洗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非金融机构属于私有制企业,其工作人员与洗钱者共同犯罪与金融机构中工作人员的参与犯罪处罚有所不同。需要视其在洗钱犯罪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主管职责、危害影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过于苛责地制定在法律条文中,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同时也难免有失公允。

综上可知,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防控,需要从立法完善、健全监管、创新机制、建立共享平台等方面入手,同时要对反网络洗钱的权力、责任义务等进行限制,通过明确责任的划分,促进非金融机构更好地实施自身的监管职能,建立完善的适合我国发展的电商网络洗钱防控机制。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犯罪活动中,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侦防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领域仍起步较晚发展较为缓慢,对此可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侦防策略、立法制度等不断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的侦防对策。

通过完善传统洗钱犯罪侦查方法与手段,拓展案件来源渠道、使用现代化侦查技术、建立侦查联动机制等方式提升破案效率,通过完善立法、建立监督机构等方式优化预防措施,为打击洗钱犯罪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贡献一分力量。

【注释】

[1]郭映东.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问题研究[J].纳税,2018,12(25):223.(www.daowen.com)

[2]张成虎,王宝运.国际反洗钱新标准及我国反洗钱策略研究[J],理论学刊,2012(6).

[3]高艺桐.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作用及现状浅析[J].全国流通经济,2018(20):12-14.

[4]孙洁茹.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反洗钱法律制度构建[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7.

[5]章彰,傅灵巧.洗钱与反洗钱[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

[6]王兴华.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7.

[7]张成虎,王宝运.国际反洗钱新标准及我国反洗钱策略研究[J],理论学刊,2012(6).

[8]皮勇.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9]罗斌.移动支付洗钱犯罪研究[J].学术探索,2018(8):102-106.

[10]皮勇.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11]王兴华.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7.

[12]阮方民.洗钱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13]阮方民.洗钱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14]施余兵,艾逦姗.新技术在网络洗钱中的应用及中国的应对[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4):49-56.

[15]朱云曦.利用互联网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

[16]陈致远.电商时代下洗钱犯罪的防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29(3):77-84.

[17]皮勇,张启飞.互联网环境下我国洗钱犯罪立法问题及完善[J].青海社会科学,2016(2):131-137.

[18]王昭华.网络洗钱犯罪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东岳论丛,2009(5).

[19]陈致远.电商时代下洗钱犯罪的防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29(3):77-84.

[20]段启俊,刘芬.网络洗钱犯罪的立法完善[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3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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