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网络洗钱犯罪侦查,要兼顾“洗钱”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特点,制定侦查对策。
(一)拓展案源
优化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侦查首先要从源头做起,对传统的侦查方式予以补充,与现代化、网络化、智能化案件特点相结合,强化侦查的针对性,提升侦查破案的效率。突破传统“以案查人”的局限性,对网络洗钱犯罪采用针对性的侦查措施。通常可以从案件的相关网站、点击率、网页浏览痕迹入手,确定安全的侦查突破口。同时在对洗钱案件进行侦查时,需要重视犯罪资金的来源与去向。从案件的破绽处入手,采用针对性的侦查措施,提升破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针对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特殊性,需要在侦查过程中,重视与有关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的联系,组织安排定期检查与审查,对可疑报告进行认真分析;通过建立数据库利用现代化技术对已经侦破的案件进行动态化、量化分析,对犯罪趋势进行预判,利用人际技术对重点人群、可以组织进行监管拓展案件来源,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在利用新技术拓展案源的同时,不能忽视传统洗钱犯罪的线索来源,利用对可疑人员的控制,深挖余罪;[14]建立网络洗钱犯罪的举报网站,拓展线索来源,完善网站的相关功能,对法律规范、重要讲话、相关报道等进行宣传,引导群众意识到自身的反洗钱监督义务;若有条件可利用情报、举报网站发布有关信息,为搜集线索、知情人举报等提供便利条件,但要注意对线索的辨别。同时要注意国际的情报来源,注意观察国际相关自主的动态,利用全球化洗钱信息数据库等拓展案件的监管来源途径,发挥侦防措施的主观性,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提升证据利用率
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主要证据形式便是电子证据。因此为了提升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侦防效率,需要重视电子证据,提升证据的利用率。对此,可以做到:第一,重视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采用先进的网络科学技术对证据进行分析,探究证据背后的深层价值与联系。如:利用电子科技,对已获取的资金转移路径进行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动态图等形式,分析预判资金的最终流向,提升破案效率。再如:针对有组织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利用电商网络进行洗钱,首先可对其资金账户、近亲属账户等进行监控、根据电子证据提取其资金流动信息,利用网络技术、数据库资源等进行资金流向分析,进而判断其活动动态、洗钱意图等,从而不仅仅侦破洗钱犯罪同时侦破其上游犯罪。第二,高效利用证据的前提是合法合理地提取、固定证据。对此需要强化与专业人士的沟通与交流,提升侦查人员的技能,掌握证据固定保留的方式方法,对侦查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培训,转变其对电子证据的认识,提升电子证据的利用率。除此之外,还要重视传统证据,重视其与电子证据之间隐藏的信息,为侦破电商网络洗钱犯罪提供依据。
(三)应用创新技术手段
在完善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侦防措施过程中,要重视对创新技术的应用。利用科技手段方式,实现对电商网络洗钱的监管。利用科学技术,降低监管的人员、资源消耗,提升提取的有效率,监视电商网络洗钱犯罪,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15]应用创新技术实施监管,主要指利用现代技术、搜索定位系统等,对犯罪进行监视、提前预判可疑犯罪,提升侦防的有效性。如:利用反洗钱监管智能技术对网上支付行为进行监管、对非金融机构交易系统进行监管等。利用新技术,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数据,通过对相关标准值进行设定实现数据的筛选,增强数据获取的精准性,降低人工作业量,提升发现可疑资源转移、支付的时效。同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充当反洗钱监控工具,大大提升案件的侦破率,降低人为因素的干扰。
除此之外,在侦查过程中,可应用人像识别技术,通过控制目标对象、交易对象的个人数据资料,控制、检测电商交易的全过程。若存在违规、可疑行为,及时上报,大大提升侦查效率。但在此过程中要保证识别技术不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安全协议的指引下完成网络洗钱犯罪的监管工作。(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在打击电商网络洗钱犯罪中予以适时套用。但提升报告系统的运行效率,可利用现代化技术建立自动化防范机制。如:构建网上交易报告自动生成系统,将其绘制成数据库,由金融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掌握,在此基础上,利用网络技术设置“大额、可疑”交易的法律规定限制数额、次数等,根据非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对相关限制标准进行调整,利用自动化技术,将可疑报告自动绘制成册,向相关部门上报以备查阅。为避免系统出错,还可设置合理金额范围,提升检查、审查效率,保证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可将现代化软件与司法电子证据认定标准相结合,对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保证证明的可靠完整性。
(四)重视国际侦查协作
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跨国性,因此国际网络洗钱,增加了我国反网络洗钱的侦防难度。随着网络技术的犯罪、经济形式的扩展,网上交易不仅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更可以实现跨国间的交流,这就为网络洗钱的侦查、取证等增加了难度。信息流传迅速、资金实时转移,这都为电子取证增加了难度,同时电子证据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使得我国反洗钱案件的侦破存在障碍。与此同时,不同国家间,制度、法律等发展程度不同,往往难以实现高效的跨国联合。对此,可根据域外国家的经验,履行加入公约的有关法律限制。根据国际公约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优化、适度的构建相关条例,促进国际的情报、线索交流。逐步完善国内侦查机制、相关立法,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为有效的联合建立基础。积极参加国际相关组织、条约等,从客观条件上强化建设与其他国家间的侦查协作机制。加强外交交流,经常组织人员参与相关国际联合行动,引进国际资源等实现对相关领域的人员培训,积极协助其他国家完成有关证据的取证工作等。
(五)成立协查协作中心
现阶段,反洗钱体系以金融机构为主,难以发挥侦查机关的能动性,同时多部门缺乏高效的联动机制,导致协调合作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为电商洗钱犯罪的侦防活动带来了一定阻碍。对此可借鉴域外经验,成立协查合作中心。此中心以资源数据库、网络技术等为支撑,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信息网络。通过成立合作协查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经多部门协商分配侦防研究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立共同的目标,各尽其职,利用信息共享,提升电商网络效率。此中心内容包括:构建数据库、监管范围、监督内容、协作机制、预案措施、侦查流程、线索分析、证据提取、评估数据等内容。[16]
通过不断完善反洗钱协查合作中心的职能,提升其对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能力。在此基础上可借鉴英国经验成立专门网络洗钱情报机构,重视国际情报交流,建立国际信息共享平台,以此中心作为国际反网络洗钱交流合作的基础,发挥合作协查中心的职能。
综上可知,在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要重视对新技术的利用,重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利用科学技术、网络技术等建立现代化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协查合作的同时,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现代技术、网络平台等拓展案件来源、搜集案件线索,提升侦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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