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反洗组织机构的设置
西方国家最早开始出现洗钱犯罪,西方国家反洗钱国际组织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代表,成立于瑞士,对各经济交流国之间的金融进行监管。通过制定有关反洗钱监管条例,促进各国有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该委员会在反洗钱的监管过程中,以预防控制银行洗钱犯罪活动为主。通过《关于防止罪犯利用银行系统非法洗钱的原则声明》明确了对银行洗钱的打击,并强调客户识别、司法当局合作、遵循法律等原则,有助于银行在经济危机中改变职能,有效地降低、转移、应对风险。该委员会通过发表《电子银行业务与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实现了对银行、金融风险的分析归类、对电子货币电子银行进行监管,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跨国风险进行了分析,为不同国家预防网络跨国洗钱提供参考。该组织通过对电子科技等可能存在的网络洗钱风险进行分析,不断优化相关规定,构建了高效的网络洗钱监管机制。
通过设置专门的国际组织,提升洗钱犯罪预防的有效性,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随着网络洗钱犯罪的出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根据实际案件经验以及网络洗钱问题等,对本组织内部进行优化,并颁布了与之相关的“建议书”。在“建议书”中将重点放在网络洗钱的预防与监管中,并且规定每年都需结合相关犯罪变化及趋势,对网络洗钱进行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网络反洗钱措施与防控犯罪机制。
《网络犯罪公约》是欧洲理事会通过的对网络洗钱犯罪监控预防的国际法律合作新成果,在强调国内预防网络洗钱犯罪的同时,规定了滥用网络、网络犯罪等内容的国际公约,强调国际有关网络洗钱的法律合作。公约中还对“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公约的缔约国以国内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计算机犯罪的电子网络证据进行系统的规范,利用程序与权力控制预防网络洗钱。同时此公约中,采用新颖灵活的方式对网络犯罪的多边协助机制进行规定,通过公约的形式对某特殊情形的信息协助方式进行规定。进而形成有效的网络洗钱犯罪预防“网络协助”机制,促进国际网络反洗钱联系与交流。
缔约国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将其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有用信息主动地交换给另一个缔约国,缔约国在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快捷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或电子传真来进行对其他缔约国的协助,依据《网络犯罪公约》进行“网络协助”,如通用计算机数据的交换、提供法律信息、业务数据的支持、定位嫌疑人、提供技术建议、收集证据等,为打击网络洗钱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当然任何事情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国际反洗钱组织机构成立到完善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失败经历。如:《网络犯罪公约》在最初试行的过程中,不同国家因制度不同、文化不同、政策不同、经济发展不同,对公约的执行力度、执行能力有差异,导致公约难以发挥预期效果,但在不断的实践中,经过对失败案例的总结,各缔约国之间默契度大大提升,对公约的理解与执行更加得心应手。
(二)域外网络洗钱犯罪预防的成功经验(www.daowen.com)
我国可以积极借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成功经验。首先,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与升级,针对非金融机构的网络洗钱犯罪问题进行明确的规范,设置专门的法律,保证监管预防措施有法可依;其次,在监管电商网络洗钱犯罪活动中,要重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关系,建立协作共享机制,避免出现因制度上的限制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冲突;再次,在预防网络洗钱的过程中,要积极与国际组织进行沟通,借鉴其有效经验,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对非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机制。
要重视电商网络洗钱犯罪预防研究,在预防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犯罪的变化与趋势,同时要重视犯罪存在的社会环境。在制定相关预防措施时,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归纳总结电子支付系统的应用原理后,对其存在模式进行分析,对可能演变趋势进行预判,进而总结具有针对性的网络洗钱犯罪预防机制。结合网络的科技特性、考虑洗钱的形式管辖问题,保证反洗钱预防措施具有前瞻性,结合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更新预防措施,促进电商网络洗钱预防不断创新。在此过程中,要承认传统反洗钱防控的有效性,扩大使用范围,应用到网络领域,保证电商网络洗钱预防措施的实施。[13]
除上述方式外,我国还可通过制定新的预防措施、赋予原有法律规范延伸的内涵,借鉴国际通用方式完善我国的网络反洗钱预防机制,加强我国与国际反洗钱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打破国界限制,对流动性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预防。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国在制定预防电商网络洗钱犯罪预防措施时,可积极借鉴《网络犯罪公约》内容,对电商网络反洗钱进行明确的规定,设置相关工作的控制标准,对其进行管辖、合作等内容的明确认定,保证预防措施的可操作性。重视与发达国家的经验交流,及时了解最新电商洗钱的变化与发展,通过基础防治工作,强化反洗钱的专业性。可设置专门的技术小组、聘请专业人才,结合市场发展,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突出反电商网络洗钱预防制度的时效性。在此基础上,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通过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交流,树立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地位,将其行业建议、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等进行延展,向互联网领域拓展,降低电商支付的洗钱风险。
注意专门反电商网络洗钱机构与其他部门机构之间的联系。重视信息分析、资源共享,在合法的范围内,提供数据资源查阅的边界通道。保证专门的反电商网络洗钱机构,需要了解每年相关犯罪的变化趋势、社会因素、发展状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定区域性的监管防范具体措施;及时收集相关情报、整理线索、关注大额资金、将相关分析报告及时向司法部门汇报。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反网络洗钱情报网。通过网络的形式,提升电商网络洗钱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联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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