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索获得难
相比于传统洗钱犯罪,电商网络洗钱的犯罪线索更加难以掌握。犯罪分子往往是利用电商交易的形式实现资金的合法化转换,在此过程中通常会在监管的范围、规定内进行操作,为不法操作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现有的监管机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其可疑性。其次,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存在漏洞,导致不法分子的嫌疑操作难以被及时发现,发现时往往错失良机。同时电商网络洗钱与其他犯罪紧密相连,常被掩盖,侦查机关难以主动获取其线索,往往是由其他案件获取、金融机构移交、上级机关派送等方式获得,无形中增加了犯罪线索获得的难度。
(二)证据收集难
电商网络犯罪证据难取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瞬时性、隐蔽性、海量性等特点,因此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时,常常会难以及时掌握最关键的、准确的数据。第二,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特点使得数据难以把握、需要突破层层关卡,部门限制、制度障碍等因素导致犯罪证据收集常常滞后,失去最佳时机。除此之外,电商网络洗钱的跨国性,使得证据分散在世界的各个角落,不同国家间的语言障碍、制度限制、缺乏协作机制等导致取证难。第三,网络取证需要专业的技术、设备及人才,但在侦查过程中,侦查资源难以保证。同时受法律规定、技术制度、技术标准等限制难以适应侦查需要。第四,电子证据存贮难。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存储,降低了证据的利用率,增加了侦查工作量。相比于传统洗钱方式,电商网络洗钱不会留下切实的记录、凭证,直接证据往往被多次掩饰,需要层层剥茧,通过专业人员的转换,凭借一定的工具才可使用,进而增加了难度,甚至到最后证据可能丧失时效价值,无法继续追查或使用。由此可见,网络洗钱的侦查过程中证据难以取得。
(三)受害人识别难(www.daowen.com)
电商网络洗钱犯罪受害者难以识别。作案人具有行为的隐蔽性、对象的不确定性、过程的快速性等因素,而且电商网络洗钱犯罪损害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导致其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往往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发现其金融秩序被破坏,在金融市场中,也难以及时判断其危害性。同时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导致其难以被普通交易人员注意,这就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开展,难以取得群众的支持。侦查机关往往是被动、间接发现其操作行为、判断其犯罪动机,常以数据等间接资料来识别。[7]
(四)侦查协作难
跨境犯罪是电商网络洗钱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管辖权分配等存在差异,导致国际的交流存在一定冲突。部分西方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法律法规,但部分国家却尚未形成严格的监管机制、完善的管理体系,导致国家间难以进行高效的合作。不同国家网络技术、科学技术发展条件的不同,导致不少犯罪分子利用此条件向较为落后国家进行黑钱转移,而在侦查过程中,往往难以获取有效的证据,部分国家的保密机制也增加了侦查电商网络洗钱的难度。而国家间的管辖限制,也为犯罪分子在多国间进行虚假交易、洗钱转移提供了条件,侦查过程中需要突破层层障碍。我国现阶段缺乏完善的打击电商网络洗钱活动的国际合作机制。金融监管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力机制、非金融监管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合作机制存在不足,反网络洗钱从立法到制度等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缺乏专业人士、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都影响了国际反洗钱机制的形成,增加了国际协作难度,增大了电商洗钱犯罪的侦查难度。
现阶段,我国虽然已经基本形成反洗钱的工作机制,但对电商网络洗钱犯罪活动的监管和打击仍不足。首先,表现为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缺乏对电商洗钱的规范,虽然存在部分有关洗钱犯罪监管的法律,但法律位阶较低,影响力不大。[8]其次,我国实践中反洗钱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多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参与为辅,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监管过程中往往难以形成合力,导致金融监管实效不足;再次,金融机关的监管权力、力度受一定限制。虽在金融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缺乏与侦查机关的合力,导致反洗钱活动难以落实,强度不足。如:金融监管部门对账户交易等内容进行检查时,往往不能与侦查机关实现同步交流,通常是对已发现的可疑现象,可以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上报相关数据,再由侦查机关进行审核、调查,这就导致作案人有可充分利用的空隙时间销毁证据或潜逃、转移资产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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