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权干预制,提高取证能力

公权干预制,提高取证能力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建立公权力机关干预制度家庭暴力犯罪严重地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加强司法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妇联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的密切联系,促进全社会共同重视、共同预防家庭暴力局面的形成。

公权干预制,提高取证能力

(一)建立公权力机关干预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严重地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又由于受害者家庭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弱势,取证能力弱,非常有必要加强公权力机关的干预。一方面,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基层司法和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的拓展教育,通过专门、定期的培训及教育,加强基层司法及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心理学社会学认知,使其从认识层面改变原有的“家务事”观念,真正了解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处境,及时干预而进一步做出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应当重视也要注重基层司法及执法人员实务技能的拓展与提高。家庭暴力犯罪中常常涉及暴力对抗,施暴者殴打受害人,或者借助室内水杯、板凳、甚至刀具等攻击伤害弱势的受害者,受害者往往处于自我保护的本能选择报警,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最直接解决暴力冲突的责任人,同时也是获取家庭暴力犯罪证据的最有利执行者。建立公权力机关干预制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报警后,要严格做好报警及出警记录,同时要及时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当事人自述案情的关键信息予以保存,也要积极寻找目击证人,做好询问、讯问笔录并妥善保存,提高办案的证据意识。[29]进入诉讼程序中,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受害者由于举证不足等原因而提出申请协助取证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司法办案人员要及时进行协助取证并保存证据,以给予家庭暴力受害者最有力的帮助。

(二)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只是每个家庭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有关部门不能置身事外。加强司法机关、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妇联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的密切联系,促进全社会共同重视、共同预防家庭暴力局面的形成。社会各机构和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着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进行法制教育,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以及线下讲座等有效的宣传方式,以努力提高弱势群体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其从自身做起,预防和抵制家庭暴力犯罪,积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机构,建立其与红十字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等机构的密切联系,政府给予足够的资金和人才支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为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30]

(三)重视加强教育学习,提高个人取证能力

政府和社会机构加强普法宣传,受害者也要积极主动学习,改善自己遭受暴力的局面。受害者要主动提高自身文化修养,从思想、行动、能力上提高自己的取证能力,当受害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或者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积极地收集和保存证据,为以后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犯罪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收集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

第一,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基于良心谴责或者外界劝导而写下的忏悔书、保证书、含有悔过自己暴力行为内容的短信等材料。

第二,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发生时,往往伴有争吵、肢体冲突,摔砸重物等较大动静,针对这些动静,或者处于便利位置可以目睹暴力行为的证人证言。

第三,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寻求社区或者公安机关的帮助,而产生的出警记录、警察调解记录,社区调解材料、向妇联的投诉记录以及相应的录音、录像材料。

第四,家庭暴力犯罪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后,应及时拍照保存身体软组织受伤以及流血、骨折等情况,在就医时,应当注意保存病例、发票收据、医院出具的鉴定书,以及医生处方等证明材料。

总之,为了解决家庭暴力犯罪取证的困难,仍然需要完善的立法以及建立成熟的社会服务体系来提供坚实的基础。完善的立法为其提供基础的法律依据,公权力的干预机制以弥补弱势群体取证困难的现状,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以调动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对妇女、儿童、老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然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的完善更是需要从个人、社会、政府多方面共同发力。基于对社会现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考虑,就需要社会各界从根本观念上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所变革,对保护家庭暴力弱势群体从源头上重视起来,才有可能将家庭暴力犯罪取证难题从根本上解决。

家庭暴力犯罪问题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同时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无论是国际和国内,都已经将家庭暴力犯罪问题重视起来。和我们以往形成的模糊印象不同,家庭暴力并非只存在于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事实上家庭暴力也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我们生存空间之内,许多家庭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存在,然而很多人不以为然或者以隐忍的方式选择接受其存在。家庭暴力犯罪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理应被关注和预防,但是真正公之于众或者受害人寻求救济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大概只是冰山一角。所以基于实事求是地思考家庭暴力犯罪问题与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影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证据的认证问题。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行为人身份特殊,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反复性,同时公权力机关难以有效介入,这些原因直接导致了此类案件直接证据的缺乏,以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的限制对于解决家庭暴力犯罪问题仍然会造成一定的阻碍,我国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获取、证据采用、证据认证等方面未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考虑,最终使得当前的家庭暴力犯罪问题愈发难以解决。基于此,笔者在分析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类型及特点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方面的相关经验,提出解决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问题的建设性意见,以促进该类案件的有效解决。首先,通过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从基础法律制度出发,构建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坚实基础,提出创设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机制,建立医疗机构档案登记制度等创新模式;其次,在证据采用方面强化证据适用,合理强化品格证据、受虐妇女综合征、未成年子女证言等证据的适用;再次,在证明问题方面采用特殊原则,强化司法程序取证的便利性,完善对作证人员的保护机制,适当减轻被害人证明责任等;最后,提出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增加公权力机关的干预,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并鼓励弱势群体积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证据意识,以从多方面解决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通过提出这些建议,以期对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的完善以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解决有所助益。

【注释】

[1]王小单.论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规则的完善[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2]闫彦彦.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7.

[3]我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王小单.论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规则的完善[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5]李春斌.论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为例[J].妇女研究论丛,2015(5):56-63.

[6]徐文文,赵秉志.关于虐待罪立法完善问题的研讨:兼论虐童行为的犯罪化[J].法治研究,2013(3):103-108.

[7]廖雪云.家庭暴力犯罪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8]张宇驰.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中的证据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14.

[9]白艳.家庭暴力社会干预[J].学术交流,2008(8).(www.daowen.com)

[10]Bintliff Shay.Domestic violence....Is not just a family problem....It's a crime![J].Hawaii medical journal,2002,61(7).

[11]Kate C.Prickett,Alexa Martin-Storey,Robert Crosnoe.Firearm Ownership in High-Conflict Families.Differences According to State Laws Restricting Firearms to Misdemeanor Crimes of Domestic Violence Offenders[J].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2018,33(5).

[12]廖雪云.家庭暴力犯罪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13]雷诺尔·沃科先生通过对400多名受虐妇女进行跟踪治疗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当受害人难以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已经超过受害者忍耐的限度,受害者往往采取自杀、自残、以暴制暴等方式结束她们无法容忍的家庭暴力。

[14]闫彦彦.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7.

[15]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44.

[16]罗杰.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17]蒋月娥.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考察报告[J].中国妇运,2012(4):28-31.

[18]Keith Rix.Battered woman syndrome and the defence of provocation:two women with something more in common[J].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 & Psychology,2001,12(1).

[19]波拉-F.曼格姆,黄列.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的重新概念化:检控机关对有关暴力的专家证词的利用[J].环球法律评论,2003(2):135-149.

[20]王小单.论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规则的完善[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21]曹诗权.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3):116-124.

[22]王小单.论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规则的完善[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23]廖雪云.家庭暴力犯罪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24]薛宁兰.挪威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J].环球法律评论,2003(2):158-163.

[25]闫彦彦.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7.

[26]闫彦彦.家庭暴力犯罪证据制度问题与对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7.

[27]夏吟兰.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75-377.

[28]廖雪云.家庭暴力犯罪证据规则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29]张颖慧,徐祥全,徐春卿.论家庭暴力取证[J].法制与社会,2011(13):58-61.

[30]陈敏.涉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技能[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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