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司法程序取证的便利性
1.设立家庭暴力犯罪公诉追诉原则
设立家庭暴力犯罪公诉追诉原则,对于提高取证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多数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家庭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弱势,往往不能有效获取证据,导致受害者难以寻求有效的救济措施,最终引发不利的后果。通过设立公诉追诉原则,改变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性质,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检察等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使公权力机关有效的参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对于及时获取证据,保护和救济受害者产生重要的意义,最终得以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
2.强化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获取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法院协助申请调查。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协助调查,这并不是将举证的责任推给法院,而是由于取证困难而请求法院协助补充调查。法院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者,比受害者更清楚如何收集证据,收集何种证据。所以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因取证困难,经受害者申请,法院核实后对确有必要的可以协助其收集证据。另外,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不及时收集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申请,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及时采取保全措施。(www.daowen.com)
(二)强化作证人员的保护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鲜有证人证言,上文已经提及相关原因。首先是由于家庭暴力过于隐蔽,很少有证人了解案情经过,最有机会的证人就是未成年子女、当事人的近亲属和邻居。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价值观的不成熟,在作证方面仍然困难重重,近亲属及邻居作为证人通常以劝导方式安慰受害者,劝诫施暴者,由于互相熟知,担心施暴者日后报复等因素,多不愿意出庭作证。所以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有必要建立证人的特殊保护机制。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合理安排询问证人时间、分别场所询问、警察全程陪同等措施。另外要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证人库,在家庭暴力案件诉讼中建立保护机制,在案件结束后建立回访机制,分时段回访证人,以保障其避免受到施暴者的报复,同时为证人出庭作证,维护社会正义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三)减轻被害人的证明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取证困难,可用证据不足等特殊原则,如果不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仍然与其他刑事案件采用相同的证明标准,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非常不利的,所以在特定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非常有必要适当地降低家庭暴力犯罪的证明标准。当今社会,家庭暴力犯罪是严重破坏家庭和谐的一颗毒瘤,所以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解决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解决也会在社会上起到示范效应。结合优势证据的证明规则,如果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而被告方并未提出任何反驳证据以推翻受害者的主张,得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便可达到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28]降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既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证明压力,同时也可以弥补证据不足的缺陷,对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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