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证据适用问题:增加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的适用

解决证据适用问题:增加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的适用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增加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的适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妇女在遭受长期、反复的家暴伤害后容易陷入心理极度脆弱乃至绝望的境地。把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殊证据适用,有助于及时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预防以暴制暴的不利后果发生。

解决证据适用问题:增加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的适用

(一)增加品格证据的适用

要想合理采用品格证据,就要合理认识品格证据。品格证据就是用来证明当事人品格特点的证据。品格证据是和一个人品性相关的证据,相关的品格证据可以证明这个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所做特定行为的倾向性,也反映这个人在社区等生活范围内的名声。通过对品性证据的调查,是基于其过去的言行举止等行为表现出的稳定性行为状态,以分析判断其以后某些具体行为的趋势。

通过对家庭暴力品格证据的分析,有助于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通过对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贯的品性或一贯行为的证据更有助于法官对施暴者的具体行为做出正确的认识判断。通过上文分析,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中,品格证据多数情况下不被适用,但根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应该区别于其他犯罪案件。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增加品格证据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具有反复性、循环性的特点,而品格证据恰恰可以反映行为人长期的周期性或持续性的性格特点及行为特点,家庭暴力行为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它多与行为人的性格特点及行为习惯具有密切联系。另一方面,通过品格证据的适用,可以有效弥补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证据和证人的不足。当然品格证据也不是孤立的适用,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法官适当运用品格证据,对当事人的品性进行合理分析,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为最终做出公正判决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对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未成年子女证言的适用

为了促进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有效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子女证言的运用进行强化。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证据能力的限制,但是并未限制未成年人证言进入证据体系,不过对未成年人证据采信的标准较高,这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解决增加了一定困难。通过上文分析,家庭暴力犯罪行为隐蔽,未成年人子女往往是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唯一见证人,他们的证言对于还原案件现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只要未成年人出具的证言符合其认知范围及其智力水平、精神水平,那么他的证言即可以被采用。所以,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务必要重视未成年子女证言的适用。实务操作中,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特殊的保护,避免其遭受施暴者的威胁,在询问未成年子女获取证言时,要采取合理的地点和询问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同时法院要及时固定证据,强化未成年子女证言的法律适用。(www.daowen.com)

(三)增加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的适用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妇女在遭受长期、反复的家暴伤害后容易陷入心理极度脆弱乃至绝望的境地。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本身就是处于弱势地位,妇女在长期的受虐行为中已经对施暴者产生恐惧的心理状态,本身就难以逾越反抗的鸿沟,与施暴者对簿公堂更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另外,受害妇女本身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获取证据能力更加不足。所以如果不能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做出对受虐妇女的特殊保护,或者降低证明的标准,很难在诉讼过程中形成控辩双方公正的平等对抗,最终导致案件的不公正结果发生。

把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殊证据适用,有助于及时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预防以暴制暴的不利后果发生。参考美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受虐妇女与杀人之间的联系无法通过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解释,而受虐妇女综合征却得以合理解释其联系,所以美国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正当防卫理论的一种特殊的责任阻却事由。[26]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在不突破正当防卫既有理论条件下,适当地适用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这样使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情形。法院在认定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时可以参考的评判依据包括:受害人是否在心理上存在对施暴者长期暴力或威胁的恐惧;受害者是否能通过以暴制暴之外的其他合适途径解决其遭受暴力的境遇。法院在依职权认定受害者患有受虐妇女综合征应当具体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的数量、频率、时段、致损程度以及受害妇女的心理状态等[27]。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证据是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另一种形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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