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缺陷:新型犯罪问题研究成果

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缺陷:新型犯罪问题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施暴者基本不会认可取证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多数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求助公权力机关帮助或者寻求医疗机构的救助中,由于社会干预制度的缺乏,公权力机关和医疗机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未提起足够重视。

家庭暴力犯罪取证制度缺陷:新型犯罪问题研究成果

(一)家庭暴力犯罪取证程序过于严格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有着特殊性,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未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考虑,缺乏单独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证据采用和认证制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施暴者基本不会认可取证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另外,证据的不足必然导致诉讼过程中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所取得的证据并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受害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这样将原本就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被害人置于诉讼过程的弱势地位,这样往往使得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也得不到合理解决。

(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权力干预制度不完善(www.daowen.com)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多数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较为复杂,家庭暴力关系到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所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样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多数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求助公权力机关帮助或者寻求医疗机构的救助中,由于社会干预制度的缺乏,公权力机关和医疗机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未提起足够重视。

首先,缺乏公安机关的干预制度。多数警察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充分,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进行报案后,警察出警后往往会认为其是普通的家庭纠纷,经过简单地记录和调节后,就不会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警察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并未对报警记录、接警记录、出警记录、处境记录、询问笔录等有意识的统一固定,缺少家庭暴力犯罪证据规范性的制定和收集程序。而且,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多是自诉案件,警察如果得不到受害者主动告诉,往往也难以在取证方面提供有力的帮助。其次,缺乏司法机关的干预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更愿意采取和解的方式暂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样使得一些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但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受害者在日后会面临更严重的暴力侵害。另外,缺乏医疗机构的干预登记制度,多数医疗机构并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会求助于医疗机构,医院的治疗记录是认定家庭暴力犯罪有力中的证据。很多受害者接受医院治疗时并不愿意告知医生自己是遭受家庭暴力,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认定为可能系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时,应提起重视,确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认真做好伤情鉴定和证据收集、固定工作,为日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因此,如果不出台相应的登记干预制度,或者医疗机构不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证据收集问题提起重视,并承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在家庭暴力证据方面缺少一大有力的支持,给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带来更大难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