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的探讨及研究,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目前我国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体系即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在内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构建在实务操作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入国际反家庭暴力公约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早已经使的全球紧密联系在一起,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所以在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便明确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价值观包含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利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家庭暴力对家庭、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早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很多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和预防都已经形成成熟的体系,而且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联合国经过长期的研究与努力,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控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公约,比如19世纪50年代后,联合国相继出台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旨在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之一,也主动签署了相关文件,明确表示了对人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家庭暴力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我国坚决与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社会正义、违背人文关怀与人道主义的行为做斗争,坚决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关法律
纵观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有模糊或具体的法律。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民法、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应的包含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也都规定或者体现出对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参考我国最新的婚姻法,就明确体现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婚姻法还强调在受害人遭受暴力提出援助请求时,相关机关有义务对受害者进行最大限度的帮助,同时对施暴者进行严厉的惩戒。另外,婚姻法也规定了,如果受害者遭受了严重的非人性的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感情破裂,家庭关系瓦解,受害者有权提出相应的补偿,这既包括因遭受身体侵害为了就医及后续治疗所必需的经济补偿,也包括对受害者社会地位、名誉所受损害以及心理建设所需要的补偿。我国刑法中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罪名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虐待罪、侮辱罪等,虽然并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犯罪的专有罪名,但也直接或间接体现出来对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另外参考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虽然同样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犯罪类型的规定,但针对相关犯罪,也皆体现出对妇女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原则。(www.daowen.com)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更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所颁布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总则、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部分提出针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及法律解决手段。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细化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解决,家庭暴力受害者权利的维护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渠道。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政府和社会始终在保护家庭结构中的弱势群体方面做出不断努力,在针对家庭暴力预防和治理方面也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和尝试,相应的,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我国各地政府也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出符合当地特色的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我国最早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是湖南地区在2003年3月31日颁布的决议[8],之后,全国各地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上都在进行不断的摸索,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出台过相关法律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约有半数以上。我们仍然以湖南为例,从省人大立法到人民法院再到具体社会组织都出台了多方面联动相关法律体系,在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密切联系的同时,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及相关优势资源,有针对性地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湖南省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做法也给许多省份带来参考价值,其他省份结合国家治理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同时对比分析当地家庭暴力反映出的特色问题,皆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关法律条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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