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主体身份特殊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即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由于身份的特殊,家庭暴力犯罪多是发生在彼此熟悉的近亲属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受害者多是妇女、老人、儿童,少数情况下也有男性成为受害者。家庭暴力犯罪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熟悉,彼此通常不会意识到其暴力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认为其行为就是普通的矛盾,甚至在长期的暴力行为中,潜意识里接受为暴力行为就是施暴者的性格所致,简单地认为这是每个人性格里都有的,受害者慢慢接受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形成隐忍的个性,人们对家庭有着宽容和忽视的心理状态,这使得此类犯罪更难以辨别。
(二)犯罪行为隐蔽
家庭暴力犯罪多是发生在家庭的内部空间,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使得家庭暴力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容易得手,行为不容易被人发觉,受害者难以防范。同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比如“家丑不可外扬”,受害者碍于面子,常常保持一个忍气吞声的状态,同时受伤部位多在四肢、胸部等能被衣服遮盖的部分,受害结果也难以被人发觉,更体现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另外,妇女、老人、儿童由于家庭地位的弱势,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摧残下,其精神往往也受到较大的折磨和摧残,甚至留下难以修复的创伤,但心理创伤不同于身体表面的创伤,隐蔽性更强,更难以被发觉。
(三)暴力行为循环往复(www.daowen.com)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家庭是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许多人将工作中积攒的压力与怨愤释放在家庭成员身上,同时又被家庭琐事劳累,常常就使得家庭矛盾不断激化,产生一系列的暴力行为,而且随着家庭矛盾的激化,施暴者会不断增加暴力的行为方式和暴力程度,使其心理一直保持一个控制性的角色,家庭暴力将形成恶性循环,受害者遭受越来越多的身体伤害和更大限度的心理创伤。大多数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在面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时,最初会采用忍让和妥协的态度,但是这样的态度会不断助长施暴者的气焰。在最开始阶段,受害者常常抱有与施暴者和解的心态或意愿,或者面对施暴者的表面诚恳道歉后原谅施暴者,但是在一段时间过后,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又会死灰复燃,甚至变本加厉,这样使得受害者承受更大的精神压力及痛苦,这样的循环往复又会持续漫长的时间。[7]
另外,家庭暴力的循环往复,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恶劣的影响,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在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家庭观之前,就遭受家庭暴力的摧残或者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常常会使其形成逆反心理,对家庭、对未来充满恐惧,甚至出现仇视社会的心理,或者在未来留下心理阴影,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
(四)证据不易收集,司法救济困难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多数属于自诉案件,整个诉讼过程,要由自诉人提供相关证据。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有8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8种证据形式当中,有些证据并不适合家庭暴力案件,比如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基本上不会使用,由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而且受害者在家庭中多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足够的证据到法院提起自诉就更加困难。司法实践中,即使受害者能收集到相应的物证、书证、试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也常常因为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导致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也鲜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犯罪的证人多是当事人邻居,彼此较为熟悉,担心遭受报复,所以证人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出庭作证。很多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受教育程度低,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也比较淡薄,许多家庭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没有经济独立能力,难以支付寻求律师帮助的相关费用。由于受害者举证的现实困境,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也难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相应的支持,最终受害者仍然要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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