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细化从业禁止法律制度,新型犯罪问题研究

细化从业禁止法律制度,新型犯罪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业禁止因涉及剥夺行为人的择业自由因此要谨慎裁量。当前职业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在司法适用中应该适当的扩大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才能发挥从业禁止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人身危险性是判断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或从业禁止期限的重要因素。(三)完善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7条之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从业禁止或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化从业禁止法律制度,新型犯罪问题研究

(一)设置更为细化、更具针对性的从业禁止期限

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为三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期限有暂时性的,也有永久性的。从业禁止因涉及剥夺行为人的择业自由因此要谨慎裁量。性侵害犯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不仅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和生理双重伤害,而且是整个社会的毒瘤,危害着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但是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有的行为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或者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小,那么如果对其处以三至五年的从业禁止明显不合理,我们知道,从业禁止涉及行为人的择业自由,对于有些特定职业人来说,甚至可能剥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来源,对行为人的生存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反而不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对于不同人身危险性和犯罪情况的行为人均设置三至五年的从业禁止期限缺乏弹性与灵活性。我国的从业禁止与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存在相似之处,不定期是保安处分的一大特征,绝对的不定期会损害行为人的利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随着环境以及其他因素而不断变化的,不能只凭借一时的评估而定性,因此,要不断地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国外的保安处分定期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根据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延长或是缩短保安处分的期限。我国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所以可以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对期限的设置,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也应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为三至五年,幅度相对较小,在适用上难以保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从业禁止期限,对行为人的从业禁止改为一至五年,这样既能保证避免绝对的不定期,也可以针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高低来决定适用从业禁止的期限。将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幅度调大,扩大其弹性范围,在刑罚执行期间,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定期的审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以及再犯可能性的变化对行为人适用从业禁止的期限进行延长或缩短,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禁止也有期限规定,如若规定永久性的禁止从业,与刑法的目的难以相适应,而且从业禁止会影响行为人的生活乃至生存,剥夺其职业资格对其生活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应对性侵害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定期评估,再根据其评估后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对其进行不同期限的从业禁止。而一至五年的期限弹性更大,更具灵活性,可以更有利于保障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效果。

(二)明确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1.明确从业禁止适用的对象条件

刑法的从业禁止对适用对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简单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是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为适用对象,但在适用过程中对于“职业”和“职业要求”存在很多争议。当前职业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在司法适用中应该适当的扩大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才能发挥从业禁止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性侵害犯罪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以前人们对于性侵害的认识不到位,目前我国对于性侵害在立法上有所突破,但是对抑制性侵害的再犯明显存在不足,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对预防性侵害犯罪人员再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国各个地区在对性侵害的从业禁止上做出突破,但在适用过程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一些人认为对性侵害犯罪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缺少法律依据,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并未明确规定适用对象范围,如果对性侵害犯罪人员适用从业禁止难免有扩大解释之嫌。笔者认为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对象应该包括性侵害犯罪,虽然职业一词并未有具体规定,但是性侵害犯罪存在于很多职业中,所以各地法院探索的对性侵害犯罪适用从业禁止存在合理性。从业禁止的职业范围过大或过小都不合理,过大会导致刑满释放人员生活艰辛,过小又不利于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职业分为大类、中类、小类、细类,职业划分得越细,它们之间的关联性越大,而关联性过大不利于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因此,应该对职业和职业要求进行相关解释,对职业的中类和小类进行限制,这样既不会危害犯罪分子的生存,也有助于其重返社会、重新就业,还能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

2.明确从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

从业禁止的实质条件包括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这里主要涉及如何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刑法并未对犯罪情况以及人身危险性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只有充分考察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做出与其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从业禁止期限,这也是适当性原则的要求。从业禁止并不属于刑罚,自然不存在上诉等再次判断裁判是否合理的依据,因此,明确考察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必要性,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适用从业禁止以及适用期限是非常重要的。(www.daowen.com)

我国对于犯罪情况在禁制令中有所规定,从业禁止虽然没有规定犯罪情况所需因素,但我们可以借鉴禁制令对犯罪情况的规定。刑法中从业禁止的犯罪情况具体应包括犯罪原因、行为、方法、目的、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心态以及是否有免责事由等综合考量。

人身危险性是判断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或从业禁止期限的重要因素。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人身危险性有着较为科学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针对刑罚而言的,从业禁止并不属于刑罚措施,那么从业禁止的人身危险性判断标准是否与刑罚的人身危险性标准一致呢?人身危险性对从业禁止具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决定性作用,应该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对于性侵害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来说,更需要明确其人身危险性。葡萄牙刑法典在规定从业禁止时对人身危险性做出了评价,认为人身危险性不仅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因素,还包括行为人的人格因素、犯罪前后认罪态度、行为人社会家庭关系等。我国刑罚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并没有将人格作为评断标准的考虑因素,因此,我国的从业禁止可以在我国刑罚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标准的基础上,借鉴葡萄牙等国家对人身危险性的衡量标准,给出明确的范围来判定适用从业禁止的人身危险性因素,也可以有效避免犯罪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从业禁止成为法院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口袋罪。

(三)完善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7条之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从业禁止或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从其规定”是指当有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存在类似的对行为人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职业的条文时,直接适用法律或行政法规,因刑法的严厉性,法院就不再适用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适用从业禁止规定时,首先应该在行为人被判处刑罚后,考察其所从事的职业是否有其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禁止或限制从业的条文,然后根据这些条文规定以及具体案情发展,本着审慎性原则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对行为人执行从业禁止中的刑事处罚,如果法院经过考察认为仍然应该适用从业禁止的,则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行为人进行从业禁止,但这里的从业禁止不受刑法三至五年的时间限制。对于性侵害犯罪人员来说,如果他是一名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了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公务员,而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规定了三至五年的期限,这时应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考虑到从业禁止特殊预防的目的,惩罚期间不受三至五年的时间限制,有利于法院的判决与其他法律法规对同一犯罪保持一致性。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处罚本身就具有严厉性,往往会出现将刑事处罚置于行政处罚之上的行为,一旦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为人存在犯罪的嫌疑时,就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对行为人先行做出行政处罚,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行办理的案子,他们会直接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因此在这个阶段中,行为人很可能因为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不到位而逃避从业禁止这一行政处罚。为了防止行为人逃避从业禁止,强化刑事与行政程序之间的衔接,当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记录在案,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的行为人,提出适用从业禁止的建议,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司法机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行为人犯罪情况以及预防再犯罪需要,并结合行政机关的建议,对性侵害犯罪行为人宣告从业禁止。

刑罚的严厉性是众所周知的,刑法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从目前我国法律适用来看,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矛盾,使用刑法时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不属于刑罚的范畴,在性质上属于保安处分。在适用从业禁止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从业禁止的规定进行整合,避免刑罚权过度依赖行政处罚权,也避免行政处罚权对刑罚权的逾越。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是对性侵害犯罪的突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禁止的规定比较分散,而对于从业禁止应该适度往刑法的从业禁止范围内集中,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刑法与其他行政法规的统一,也能最大可能的预防性侵害犯罪人员再次犯罪,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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