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从业禁止之比较借鉴
德国刑法典对从业禁止的规定归于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保安处分指为保护社会安全而对具有危险性或被利用于犯罪的人或物进行处置;狭义的保安处分是对人的安全化处置,是指国家对法律规定的有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行为人进行处置的特殊预防方法。[9]德国的禁止从业规定在刑法典的第70条至70条b中。
1.德国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德国刑法典第70条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的适用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期限、性质等。[10]从法条分析来看,德国从业禁止以“滥用职业或者行业行为”或“严重违反相关义务”的人为适用对象。“滥用职业或行业行为”中的“职业”和“行业”无明显界限但又存在细微差别,职业一词我们通常用于个人,用来分析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工作,而行业则用来形容社会中的各行各业,是以国家或社会为出发点。而滥用职业或行业行为是指行为人本来拥有此职业或行业赋予的权利或义务,而违背其基本要求,做出与其要求相背离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义务”指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明确规定了从事此行业应遵守的相关义务,但行为人严重违反此相关义务。德国刑法同时规定了无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能排除无责任能力而不被判处刑罚的人同样适用从业禁止,这就使得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较之我国更加广泛。我国并未规定无责任能力的人适用从业禁止,但是无责任能力并不代表其人身危险性低,不能排除其在某一行业继续犯罪的可能,因此,我国也可以结合国情加以规定。
从业禁止的适用期限为一至五年。禁止行为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行业势必会影响其生活的物质基础,对其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害,也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禁止从业的期限必须严格遵循“适当性原则”,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由法院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对符合从业禁止的行为人禁止其从事某一职业或行业。德国刑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对行为人临时性的禁止从业可以由侦查机关做出,但临时禁止期间减去其有效期间后不得少于三个月。这就表明,从业禁止是由法院进行宣判的,但侦查机关可以在侦查阶段采取临时措施。对行为人适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从业禁止,有助于保障行为人的人权,更有利于达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效果。而法律规定对社会危险性较高,判处最高法定期限仍不能防止其所造成的危险的行为人永远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或行业,这就是适当性原则的体现,有助于弱化社会矛盾。刑法同时规定了从业禁止的生效时间与判决相同,即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且以最后一次审查时的事实为判决依据,这体现了德国从业禁止制度具有科学性。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并未规定永久性禁业,对于像性侵害这类危害严重的犯罪,终身禁止其从事某种职业存在合理性,我国可以加以借鉴。
2.德国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
德国刑法典第70条a规定了从业禁止的缓期执行要件,法院对行为人进行从业禁止后,如果有确定理由认为行为人已经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危险的,法院可以将其暂缓执行交付考验。由此可见,法院对犯罪行为人宣告缓期执行从业禁止的前提是出现了新的事由,而此新的事由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不会再犯此职业犯罪且没有再犯的危险,即犯罪分子不再具有利用此职业进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刑法同时规定必须要在从业禁止执行一年以后提出,这就为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提供了时间条件。如若在缓期执行从业禁止的考验期间内,行为人继续从事滥用职业或行业的行为或实施严重违反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撤销缓期执行的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撤销缓刑,继续进行从业禁止,且缓刑期间不计算入从业禁止的期限。如果在从业禁止缓期执行期间,行为人没有发生上述行为,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落实法院的指示和监督指导,不再具有利用职业进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缓刑考验期届满后,法院宣告从业禁止将不再执行。
从业禁止关乎行为人的生存生活,会对其造成极大的影响,德国刑法典正是考虑了这一方面,因此规定了从业禁止的缓刑制度。从业禁止制度限制了行为人的择业方向,会给其生活带来不便之处,而缓刑的规定则具有重大的意义。众所周知,缓刑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可以给犯罪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德国规定的从业禁止缓刑制度有助于犯罪行为人积极改造自己,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自觉约束自身行为,降低甚至加快消灭其自身危险性。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犯罪行为人的人权,也有益于社会的健康稳定。法条的规定都会存在一定的僵化,不可能包含社会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而缓刑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弥补。这同样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并非对行为人进行单纯的惩罚,而是为了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德国刑法典的从业禁止就是这一观点的突出体现。
(二)瑞士从业禁止之比较借鉴
1.瑞士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www.daowen.com)
瑞士刑法典于2003年3月18日修订后,具体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其第54条规定了禁止执业或禁止经商,瑞士刑法典将从业禁止规定为资格刑。[11]从法条来看,瑞士的从业禁止制度适用对象为“被科处三个月以上自由刑的重罪或轻罪”的行为人,且行为人所从事的职业、行业或商贸活动必须是经官方许可。“职业、行业或商贸活动”这三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职业与行业的区别此处不再赘述,而商贸活动包含在职业或行业中,瑞士刑法典之所以把商贸活动单独列出,是因为从业禁止属于剥夺行为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权利,与商贸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单独列出凸显了瑞士对经济类犯罪的重视。瑞士刑法典将从业禁止称为“禁止职业、营业或商业行为”可以看出,瑞士的从业禁止主要适用于经济类犯罪。行为人被科处刑罚的同时,必须存在继续滥用职业、行业或者商贸活动的危险,如果行为人已经不存在继续从事的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行为人禁止从业,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从事此类活动的危险,由法院综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
2.瑞士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
瑞士刑法典规定从业禁止的适用期限为六个月至五年,行为人如果存在科处刑罚且有继续从事危险的,法官可禁止其在六个月至五年内从事职业、行业或商贸活动。瑞士规定的适用时间范围更广,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其轻重自然不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不一样。对行为人的从业禁止期限幅度更大,是保障行为人权利的表现,也是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预防再犯的结果。瑞士刑法典用“可以”表明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对于存在禁止职业、行业或商贸活动的行为人可以禁止从业,也可以不禁止从业,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判断。瑞士从业禁止的命令随判决的生效而生效,但如若被判处刑罚的人被附条件释放的,主管机关应该决定行为人是否被允许实验性的执业或附条件的从业。瑞士刑法典的这一规定有利于行为人重新走向社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行为人的权利。而我国刑法典规定的一年以上附加刑不再执行,如果行为人未被允许继续从事职业、行业或商贸活动的,禁止执业的期间从行为人被附条件释放之日起开始计算。瑞士刑法典将从业禁止作为附加刑的一种,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从业禁止不再执行有助于帮助犯罪分子教育改造,以期更好地回归社会。在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适合继续从事此职业、行业或商贸活动,则从释放之日起开始禁止从业,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稳定与和谐。第二种法律后果是,主管机关未允许附条件释放的行为人继续从业或者被附条件释放的行为人在考验期内未经受住考验的,禁止执业仍需执行,其间从自由刑或其余刑被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开始计算。从中可以看出,行为人仍需从业禁止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法院不允许行为人被附条件释放,二是附条件释放的行为人在考验期未经受住考验,而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计算。瑞士刑法典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虽然对犯罪行为人重新改造有所裨益,但是考验期的时间界限、考验期间可能影响的因素并未做具体规定,而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会受诸多因素影响,难免会有所偏差,禁止从业关乎犯罪行为人的生活乃至生存之本,因此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行为人的再社会化及人权保障的实现。
(三)葡萄牙从业禁止之比较借鉴
1.葡萄牙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葡萄牙刑法典第100条规定了禁止从事业务。[12]葡萄牙刑法典将从业禁止归于保安处分制度,且属于不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葡萄牙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为“严重滥用所从事的职业、商贸和工业业务”以及“严重违反所从事业务固有的义务实施而犯罪被判刑”的行为人,其规定的职业、商贸和工业业务较我国明显具有较宽的范围,同时将不具有刑事能力且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特定行为人作为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同德国具有相似之处,这就扩大了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葡萄牙刑法典规定了法院在禁止行为人从业时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人格。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指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危险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人格”一词源于希腊语,是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的体现,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后形成的稳定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特征的总和,也是一个人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13]葡萄牙的从业禁止将人格作为考虑因素,从人格心理学角度出发来分析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得出的结论将更加科学,也更有益于保护行为人的人权,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但是,对于人格如何判断,又有哪些影响因素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葡萄牙规定的从业禁止适用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同我国适用期限一致。不同的是,葡萄牙还规定了延长期间,认为禁止从业期限届满后,行为人仍有再犯可能性的,可以延长从业禁止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众所周知,从业禁止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经济生存,如果限制时间过长,难免会给行为人的经济带来压力,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所以,葡萄牙规定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三年,说明了从业禁止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是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体现。葡萄牙从业禁止的期间从判决效力确定之日起计算,即随着判决的生效而生效。
2.葡萄牙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
葡萄牙刑法典第100条第4款规定了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葡萄牙的从业禁止制度属于不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所以行为人在执行程序性强制措施、刑罚或者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期间,应当暂停执行从业禁止。如果暂停时间持续达到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则法院应重新判断行为人是否仍属于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状态是否仍存在,从而做出继续进行从业禁止或者撤销从业禁止的决定。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是与生俱来的,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且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两年的时间可能让行为人降低或者消灭自身危险性。而葡萄牙从业禁止这一条的规定无疑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法院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对其采取合理措施,从而使法律更具人性化,也能够在鼓励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重新融入社会的同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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