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于实现对我国性侵害犯罪的预防
众所周知,性侵害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都会造成无法磨灭的伤痕。如前所述,性侵害犯罪具有较高的再犯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刑罚的目的在于让犯罪分子回归社会后不再实施犯罪,但是由于性侵害犯罪具有特殊性,部分性侵害犯罪分子并不被刑罚所震慑,仍进行性侵犯罪。而由于某些职业的特定性,如教师、医师等,他们接触的人也具有特定性,是学生和病人,而正是由于特定的职业、特殊的群体导致他们进行性侵害犯罪后再次从事此职业仍有再犯的空间和时间条件。
刑罚的功能之一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虽然从业禁止并不与刑罚等同,但仍可以体现预防功能。上海闵行、浙江慈溪等地法院对性侵害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在刑法中有章可循,其目的是防止性侵害犯罪分子出狱后再次实施性侵犯罪,给人们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二)有益于实现对我国社会法益的保护(www.daowen.com)
从法益的主体来看,可将其分为国家、社会、个人法益。性侵害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了社会的良好秩序和公序良俗,损害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任何制裁犯罪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实现社会法益保护最大化。而性侵害犯罪人员给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是不可磨灭的,也破坏了千万家庭的安宁,性质极其恶劣。性侵害犯罪人员可能会再次犯罪,受害人被侵害次数多时间长,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也不益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事关发展大局,而性侵害犯罪是危害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主要祸患之一,如若不对性侵害犯罪分子进行从业禁止可能会给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会给性侵害犯罪分子再犯此罪留下隐患。因此,对性侵害犯罪人员实施从业禁止有益于进一步保护我国的社会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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