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探究性侵害罪犯从业禁止的立法价值必须要追本溯源,了解历史上和当前立法中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一)我国历史上从业禁止的规定
从业禁止由来已久,历史上不齿、禁锢、除名、免官、官当等刑罚中均包含从业禁止的含义。
不齿,不收录,是指没有资格与正常人并列,《周礼·秋官·大司寇》指出:“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指受到处罚后,在能改过的前提下,三年内不能列为平民,和正常人过一样的生活。《礼记·王制》中提及“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这里的齿就是录的意思,指对于那些不知悔改的人,终身不得录用为官。
禁锢,起源于周,到汉代多用于犯罪的官吏,在汉代时指不准做官,到唐朝引申为监禁、关押的意思。《汉书·贡禹传》载:“贾人、赘婿及吏坐臧(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还如《后汉书·党锢列传》所述“皆赦归田里,禁锢终身”。可以看出,汉代的禁锢之刑,既可以有年限,也可以是终身;既可以是受刑者本人,也可能涉及其亲属或后代。禁锢之刑的范围相当之大,与从业禁止存在相似的地方,但也有显著的差别。
除、免、当,免去职务之意。《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除免而復叙者,皆循法以申之。”唐宋时期的除、免制度是官员犯罪后撤免其官职官阶的制度,其基础是唐宋的《名例律》。“除名”适用于罪名最重的人,“免官”比“除名”罪名较轻,“官当”是撤销或降低其官职或具有的高阶职位。(www.daowen.com)
(二)我国现行法中从业禁止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从业禁止的影子,但是数量较多且分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7条之一将从业禁止纳入刑法体系还是首例,也是从业禁止制度的突破。
(1)根据从业禁止的期限来看,可以分为终身性和暂时性从业禁止。终身性从业禁止是指受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在某一职业内永远被禁止从业;暂时性从业禁止是指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禁止从事特定职业。规定终身性从业禁止如:教师法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获取教师资格;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因犯罪受刑事处罚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法第26条、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均规定了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暂时性禁止从业的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执业医师法第15条、公司法第146条等,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7条之一也规定了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三至五年。
(2)从从业禁止的缘由来看,可以分为由犯罪行为引发的从业禁止和由违法行为引发的从业禁止,由犯罪行为引发的又可以区分为职业犯罪和一般犯罪。由职业犯罪行为引发的从业禁止规定主要有:公司法第146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第2款等。由一般犯罪行为引发的从业禁止规定常见有:执业医师法第15条、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律师法第9条等。由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它们在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只要具有一般犯罪就必须禁止从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从业禁止具有长远的历史,很多法律法规均对从业禁止有所规定,性侵害犯罪人员适用从业禁止可以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找到缩影,但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第37条之一将从业禁止制度上升为刑法规定,的确是对性侵害犯罪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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