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性侵犯职业禁止规定-新型犯罪问题研究

性侵犯职业禁止规定-新型犯罪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可否认的是,性侵害罪犯适用从业禁止虽然存在不同的声音,但对其在刑法中的适用的确是一个突破。近年来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关注并研究性侵害罪犯的从业禁止问题,从国内来看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某些学者对性侵害罪犯从业禁止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并未进行细致深入的探讨,缺乏体系化的认识。国外尚未发现此课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但国外有许多关于性侵害犯罪制度以及从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研究。①关于性侵害犯罪与从业禁止的研究。

性侵犯职业禁止规定-新型犯罪问题研究

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到报案人报案,称某民办学校物理老师对其女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猥亵,引起了闵行分局的重视。同年11月30日,该物理老师被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判处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一案件促使闵行区建立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机制。此后两年间,出现了多起被从业禁止的案例。如“北京一级教师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禁止其在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相关的教育工作”,“湖北小学教师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禁止其在5年内从事教育相关工作”,“青岛幼儿园保安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禁止其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等等。

对性侵害的预防和打击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其高发态势对妇幼之生理和心理带来双重伤害,且有些类型再犯率极高。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以下简称“从业禁止”)做出的规定为性侵害犯罪适用从业禁止打开窗口。此后,上海闵行、浙江慈溪、江苏淮安都进行了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的试点,对性侵害犯罪有所突破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异议,性侵害罪犯能否适用从业禁止、如何克服某些职业适用从业禁止的时间死角、从业禁止是否会侵犯人权等。而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从业禁止只规定了一个法条,并未对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做具体规定。

性侵害一直以来都具有很高的危险性,会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高再犯率不禁让我们思考进行从业禁止是否能起遏制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性侵害罪犯适用从业禁止虽然存在不同的声音,但对其在刑法中的适用的确是一个突破。国内目前对性侵害犯罪有所研究,对从业禁止也有一定探讨,但对性侵害罪犯适用从业禁止相关问题并未做详尽研究,均散见于文章之中。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禁止试点为我们研究此问题提供了动力,对其法律适用的研究也从期待式走向具体化。

性侵害的特殊化使得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有待完善,同时司法适用上也存在诸多弊端。换言之,立法设计与司法实务之间存在的冲突有待磨合。因此,本书试图通过分析性侵害犯罪的特点以及适用从业禁止存在的问题,针对从业禁止的现况从法律层面和实施层面提出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业禁止制度完善的建议。

近年来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关注并研究性侵害罪犯的从业禁止问题,从国内来看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www.daowen.com)

(1)关于从业禁止性质的研究。刑法中对犯罪进行制裁存在两种处罚方法,一是刑罚处罚方法,二是非刑罚处罚方法。学者对从业禁止的定性颇有争论,总结来说,主要是保安处分措施、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新的刑罚种类、刑罚的附带性措施四种。但是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定性为保安处分措施,认为从业禁止与保安处分的特征相一致,但是并未进行深入研究。如张勤的《刑法从业禁止规定若干问题研究》、高奇的《关于禁止从业法律规定的几点思考》、俞倩的《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及适用问题研究》从实然层面和应然层面对其观点进行了分析。

(2)关于从业禁止的法律适用研究。一些学者对从业禁止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马德斌在《刑事从业禁止适用问题研究》中指出了刑法适用从业禁止时存在的问题,从适用主体、相关职业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对刑事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的理解;刘巧珍的《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问题研究》从适用原则、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三个方面探讨了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问题;欧阳爱辉、谭泽林在《刑法中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一文中认为,从违背职业特定义务、利用职业便利、从业禁止的适用阶段和具体实施来探讨刑法从业禁止存在的司法困惑具有现实意义。

(3)关于性侵害罪犯适用从业禁止的研究也初见端倪。某些学者对性侵害罪犯从业禁止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并未进行细致深入的探讨,缺乏体系化的认识。姚建龙在《限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不得已的正义》一文中指出我国对性侵害犯罪的惩治具有滞后性,必须从立法、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改进;刘永廷在《立法细化性侵未成年人者从业禁止制度》中从刑法与教师法的角度对比分析适用从业禁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

国外尚未发现此课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但国外有许多关于性侵害犯罪制度以及从业禁止制度的相关研究。①关于性侵害犯罪与从业禁止的研究。韦恩·A.洛根等人在《性犯罪登记与社区矫正:过去、现在和未来》一文中从事前、事中、事后分析了性侵犯的登记与社区矫正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约翰·博汉农在《性侵害威胁性的人类学调查》中从人类学的角度调查研究了性侵害的威胁性以及发案率高的特点;艾米莉·安德伍德在《现实检验:性犯罪的遗传特性》一文中从性罪犯是否属于遗传的角度分析一些家庭遭受虐待和犯罪那么后代进行此类行为的风险更高,包括性犯罪;林赛等在《性犯罪登记与通知法案:对“洲际商务条款”的法条口头承诺而已》中通过梅根法案说明性侵犯适用公告与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并从保安处分的角度对此制度进行探讨。②国外从业禁止制度规定,比如,《德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法院可对行为人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有再犯危险的可能性,则可对其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或永远禁止从事某职业;《葡萄牙刑法典》第100条规定在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人格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违反特定义务而实施的犯罪,法院应当禁止其在特定范围内从业。此外,日本、韩国、美国等都对性侵害犯罪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管制方法,这些法律制度可以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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