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驾车碰瓷行为定性问题分歧解析

驾车碰瓷行为定性问题分歧解析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此,本节将先对驾车碰瓷行为定性的争议观点进行梳理与研究。既然被碰瓷者处分财物的行为是自愿做出的,说明其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自由处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处分财产的心理特征。因此,驾车碰瓷行为在刑法规范意义上应当被评价为一个行为,即驾车碰瓷行为是由碰撞被害车辆以及索取被碰瓷者财物这两个具体

驾车碰瓷行为定性问题分歧解析

代驾碰瓷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组成,先是代驾者锁定醉酒者,然后教唆其自行驾驶,再由其他同伙对醉酒者所驾驶的目标车辆进行碰撞,最后,碰瓷行为人以醉酒者醉驾为由,索取高额财物以私了。由于整个代驾碰瓷的过程十分复杂,评价起来自然也就相当困难。

前文也已提到,代驾碰瓷与驾车碰瓷虽然有诸多不同,但是,驾车碰瓷作为碰瓷的一种行为模式,是代驾碰瓷行为中的一个手段行为,用逻辑视图可表示为:代驾碰瓷=代驾者唆使醉酒者自行驾驶+驾车碰瓷。既然驾车碰瓷的诸多理论均已成熟,而代驾碰瓷的相关理论研究又极其匮乏,笔者以为可将代驾碰瓷定性问题分为两部分来做研究,第一部分是参考传统驾车碰瓷的理论对代驾碰瓷进行定性研究,第二部分则对其独有的特征进行研究,从而更全面准确地对其定性分析。基于此,本节将先对驾车碰瓷行为定性的争议观点进行梳理与研究。

(一)驾车碰瓷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时的争议

1.驾车碰瓷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为驾车碰瓷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学者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证。

(1)碰瓷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从主观方面看,碰瓷行为人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后向被碰瓷者索取财物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碰瓷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10]对于碰瓷者直接实施暴力威胁的手段毫无疑问是威胁的一种。但是对于碰瓷者实施的“寻求公权力介入”或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索取财物的行为算不算威胁,存在争议。持敲诈勒索罪说的学者对此予以肯定,其理由是:首先,寻求公共权力介入的行为在表面上看似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这种索取财物的手段行为,是在碰瓷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支配下实施的,因此,以寻求公共权力介入来索取财物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其次,声称寻求公权力介入的行为也可以使被碰瓷者产生恐惧心理。在碰瓷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原因在外在表现上看往往是被碰瓷者引起的,这就使得被碰瓷者认为,一旦公权力介入,他就将陷入耗时耗力的不利境地,所以,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威胁。另外,碰瓷行为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向被碰瓷者索取财物的行为,尽管从表面看来,是被害人基于自愿交付财物的,但实际上责任认定书却对被碰瓷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排除了其对事故责任的辩解,交付财物也是无奈的选择,这和威胁的效果没有本质的区别。[11]

(2)就被碰瓷者而言,他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的。碰瓷者交付财物的情形通常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基于碰瓷者的言语或者肢体上的胁迫而交付财物。第二种是害怕公权力的介入或者依据公权力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而交付财物。如前所述,这两种情形均能使被碰瓷者产生恐惧心理,二者都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本质。[12]

2.驾车碰瓷行为构成诈骗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碰瓷本身是一种古老的诈术,驾车碰瓷行为更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对驾车碰瓷依据有无“交警介入”为依据,分别进行论述。

(1)没有交警介入的情形。碰瓷行为人通过虚构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对此进行隐瞒,以使被碰瓷者误以为交通事故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进而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既然被碰瓷者处分财物的行为是自愿做出的,说明其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自由处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处分财产的心理特征。因此,被碰瓷者是基于碰瓷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由处分财物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有交警介入的情形。在驾车碰瓷案件中,被碰瓷者往往具有某种违规行为,但是,这种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一般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具有造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碰瓷者的行为导致的。碰瓷者故意碰撞已有违规行为的车辆,使得违规车辆本身的危险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当交警介入的时候,碰瓷者便故意隐瞒自己主动碰撞的事实,从而利用对方具有违规行为的表象,欺骗交警,使得交警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碰瓷行为人再以此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这是典型的三角诈骗。三角诈骗具体表现为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第三人)的财产,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13]在三角诈骗中,被欺骗从而做出财产处分的受骗人与真正的被害人之间可以不为同一人,前者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也可以是对财物拥有处理权的人。[14]在驾车碰瓷案件中,做出财产处分的交警便是被欺骗的对象,而真正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则是被碰瓷者。因为交警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碰瓷者可以据此取得被碰瓷者的财产,所以交警是对被碰瓷者财物拥有处分权的人,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15](www.daowen.com)

(二)驾车碰瓷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时的争议

1.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论

(1)牵连犯说。牵连犯本身属于实质的数罪,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16]在驾车碰瓷行为因危及公共安全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时,其非法索取被碰瓷者财物的行为也可能被评价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由于这两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因此二者不能归属于同一个行为。另外,这两个行为之间又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制造交通事故是手段,勒索钱财是目的,因而理应属于牵连犯。[17]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理,应当从一重处断,所以驾车碰瓷行为按法定刑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想象竞合犯说。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18]

首先,从刑法规范的层面看,驾车碰瓷行为是一个行为。驾车碰撞被碰瓷车辆与非法索取被碰瓷者财物,虽然看似是两个行为,但是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是对犯罪过程的整体考量。假若将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割裂出来单独讨论,将使得对犯罪人的刑罚严重失衡。比如,一个故意杀人行为,是由诸多伤害行为构成,如果对于每一次伤害行为都进行刑法上的单独评价,进而数罪并罚,将导致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严重失衡。因此,驾车碰瓷行为在刑法规范意义上应当被评价为一个行为,即驾车碰瓷行为是由碰撞被害车辆以及索取被碰瓷者财物这两个具体行为组成,二者相互之间密不可分,并且每一个行为都是驾车碰瓷的必要组成部分。[19]

其次,驾车碰瓷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如前所述,碰瓷行为人驾车对目标车辆碰撞的行为,具有随时向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扩大的现实危险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此后向被碰瓷者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并且这两个罪名之间不具有包含关系。

综上,驾车碰瓷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等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以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碰瓷行为和索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两种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分属刑法规范学意义上的两个行为,因此二者不可能是想象竞合关系。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等罪之间仅是一种偶然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根据经验法则,数个行为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密切不可分离的牵连关系”,也就难以构成牵连犯。所以,应当实行相应犯罪的并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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