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受害人的被碰瓷者不敢报案
1.被碰瓷者不敢报案的原因
在一般碰瓷案件中当事人不选择报案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浪费时间、碰瓷者暴力胁迫等等,虽然这些原因是被碰瓷者寻求公权力救济途径上的障碍,其内心并不排斥公权力的介入。而代驾碰瓷案件中,被碰瓷者之所以不选择报案,并非其受到外在强制作用使其不得报案,而是被碰瓷者内心就排斥公权力的介入。究其原因,主要是醉酒驾驶行为带来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则是法定情节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性质,通说认为其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即只要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便构成危险驾驶罪,当然,假如在醉酒驾驶的过程中,没有车辆和行人的出现就不应当认为有抽象危险。[7]而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则是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数值来确定。另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被碰瓷者如果选择报警,一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将不可逆地面临严重的刑事与行政处罚。这也使得醉酒驾驶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会主动选择私了,即使知道对方故意碰瓷也可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2.报案是刑事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www.daowen.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另外,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以立案为起点的,侦查程序的启动也以立案为前提。作为立案来源的材料虽然有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自侦等,但是,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任何犯罪的曝光率都不到50%,而大多数微罪则在10%或者更低,而这仅剩10%不到的曝光率中,绝大部分来源于报案。[8]所以,一个案件能否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报案。
(二)代驾碰瓷行为的取证存在困难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同时还是进行侦查、审判活动的依据。然而,立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也包含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从而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一般而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9]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立案决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事实还必须具备管辖权。
因此,代驾碰瓷案件中,被碰瓷者要想证明自己是被碰瓷的,就需要证明碰瓷行为人之间存在预谋或者证明碰瓷行为人存在碰撞自己车辆的主观故意,然而这在证据的获取上可谓十分困难:第一,代驾者自己并不直接参与后续的碰瓷行为,因此,仅仅根据其存在中途借故离开的行为,很难证明其与后续的代驾碰瓷行为存在联系。第二,即使是碰瓷行为人主动撞击正常行驶的被碰瓷者的车辆,但是从事故发生的外在表征看来,也只能说明碰瓷行为人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仅仅存在过失,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犯罪。第三,碰瓷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手段行为一般较为温和。这是因为被碰瓷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碰瓷行为人以此为由索取高额财物即可,假若被碰瓷者不配合,也只需以报警来威胁,完全没有实施暴力的必要。当公安人员前来调查询问时,碰瓷者便可以矢口否认存在索取高额财物的行为,即使承认存在索财行为,也可能仅仅被视为民事纠纷。
所以,在代驾碰瓷案件中,关于证明碰瓷行为人存在碰瓷索取财物的犯罪故意的证据难以取得,由此导致在代驾碰瓷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不立案、检察机关往往不公诉,从而加剧代驾碰瓷行为多发却又缺乏法律规制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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