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代驾碰瓷行为特点:一种新型犯罪问题

代驾碰瓷行为特点:一种新型犯罪问题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代驾碰瓷行为中,均有一个为顺利实施碰瓷行为的预备行为,即故意教唆醉酒者自行驾驶的行为,这种教唆行为通常表现为代驾者以自己不能继续驾驶为由,从而让醉酒者自行驾驶。因此,在代驾碰瓷的整个索财过程中,碰瓷行为人几乎不需要任何暴力、胁迫的表示,即可达到抑制被碰瓷者的效果。

代驾碰瓷行为特点:一种新型犯罪问题

(一)碰瓷主体的特殊性

代驾碰瓷行为是由多个犯罪人共同实施,并且其中一人为代驾司机。就传统碰瓷而言,虽然实施者也多是两人以上结伙作案,并且组织严密,隐蔽性强,但是在传统碰瓷行为中,碰瓷行为人之所以人数众多且事先预谋、分工明确,往往是出于顺利碰瓷的考虑,并不是实施碰瓷行为的必备要素。而在代驾碰瓷行为中,由于代驾司机不可能既驾驶被碰瓷车辆又尾随该车辆,所以,实施代驾碰瓷行为就要求代驾司机与其他碰瓷行为人进行配合,在代驾司机的指引下由其他碰瓷行为人予以尾随或者提前在指定地点等候,当代驾司机与醉酒的乘客换乘时,伺机进行碰撞,制造交通事故,从而索取财物。

这里所提到的代驾司机,是指所有为被代驾者提供驾驶服务的人,不仅包括具有经营资质的代驾公司的代驾司机,也包括那些没有取得代驾资质的自然人,即所谓的黑代驾。

(二)碰瓷对象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本书所称的代驾特指酒后代驾,也就意味着代驾碰瓷行为的对象是代驾者所服务的酒后驾驶者,特别是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害人。当然,这里的碰瓷对象并不同于犯罪对象。前者是指碰瓷者所选择出作为碰瓷实施对象的人,后者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机构)、制度等客观存在的现象,[5]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事物。比如,当碰瓷行为被评价为诈骗罪时,犯罪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而本书所提的碰瓷对象则是酒后驾驶者。所以,笔者在说明代驾碰瓷行为对象的特殊性时,用“碰瓷对象”表示,而非“犯罪对象”。

其实,代驾碰瓷行为的碰瓷对象之所以特殊,不仅仅在于其仅将酒后驾驶者作为碰瓷对象,否则,专门针对不同群体的碰瓷行为都有可能被作为一类特殊碰瓷进行研究,比如,针对老、弱、病、残、孕的碰瓷可能被归为五类特殊的碰瓷行为,显然这种研究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人类划分为无数类型,如果每一类型都是一种新型碰瓷,便无规律可循,规则同样也就无法制定。

所以,最能凸显代驾碰瓷对象特殊性的,实则是将被代驾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碰瓷对象,因为法律对于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其他类型人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评价上的不同。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便会被法律评价为危险驾驶罪,而碰瓷行为人不但可以以此为由向醉驾者索取财物,而且碰瓷行为人诱导醉酒者自行驾驶的行为亦可能构成本罪。因此,代驾碰瓷行为特殊性的本质在于它是针对犯罪行为的犯罪。

(三)行为手段的特殊性(www.daowen.com)

1.教唆被代驾者自行驾驶

相比传统的驾车碰瓷,代驾碰瓷的行为手段更加特殊。在代驾碰瓷行为中,均有一个为顺利实施碰瓷行为的预备行为,即故意教唆醉酒者自行驾驶的行为,这种教唆行为通常表现为代驾者以自己不能继续驾驶为由,从而让醉酒者自行驾驶。比如,代驾者将车开至小区门口借口有事离开,然后让醉酒者自己开进小区。假若没有醉酒者自驾的行为,碰瓷行为人很难实施接下来的碰瓷行为,因为碰瓷行为人之所以选择醉酒者作为碰瓷对象,就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被碰瓷者一旦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此时碰瓷行为人碰撞被碰瓷者的车辆,便会使被碰瓷者陷入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双重困境,而其因忌惮严厉的处罚,往往会选择与碰瓷行为人私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才使得“教唆被代驾者自行驾驶”的行为成为代驾碰瓷行为架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代驾者不直接参与碰撞醉驾车辆以及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新型碰瓷手段虽然被称作“代驾碰瓷”,但是作为犯罪主体的代驾者本身并不直接参与后续碰撞醉驾车辆以及索取财物的行为。其主要原因包括两点: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说,代驾者在教唆醉酒者自行驾驶以后,便会下车离开,而被碰瓷者自行驾驶的地方,是距离其所要到达的目的地比较近的,碰瓷时机转瞬即逝,所以,尾随其后的同伙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具备停车让代驾者上车的条件。其次,从主观方面来说,代驾者一般不愿意出现在后续的碰瓷现场,如果代驾者出现在碰瓷现场,甚至直接参与向被碰瓷者索取财物的行为,将会使被碰瓷者心生疑虑,不利于之后的索财目的的实现。但是,不排除代驾者以“和事佬”的角色,劝告被碰瓷行为人选择私了。

3.通常不会采用暴力手段索取财物

对于一般碰瓷而言,当被碰瓷者拒绝向碰瓷者支付高额的赔偿时,碰瓷者仅仅声称“诉诸公权力的救济”,往往并不能使被碰瓷者屈服,这是因为被碰瓷者对公权力介入的预期后果与私了造成的财产损失之间有所衡量,认为前者所带来的危害并不一定大于后者,甚至远远小于后者,正是由于被碰瓷者通常存在这种心理,碰瓷者以“寻求公权力介入”的手段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其索财目的,代之则以暴力手段使得被碰瓷者产生恐惧心理,甚至是直接抑制被碰瓷者的反抗,从而取得财物。

而在代驾碰瓷行为中,碰瓷行为人通常不需要采用暴力手段,即可达到暴力手段所能达到的效果。因为被碰瓷者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此时一旦有公权力介入,被碰瓷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基于此,碰瓷行为人往往扮演无辜者的角色,提出离谱的索赔,而一旦遭受被碰瓷者拒绝,碰瓷行为人则装出一副正义的样子,坚持寻求公权力介入,而被碰瓷者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被动接受私了。另外,在某些场合下被碰瓷者甚至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主动寻求私了,以避免公权力的介入。因此,在代驾碰瓷的整个索财过程中,碰瓷行为人几乎不需要任何暴力、胁迫的表示,即可达到抑制被碰瓷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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