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P2P网贷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及难点

P2P网贷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及难点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主从犯区分难在P2P网贷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有一个问题十分常见,即主从犯的罪名认定问题。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因为其达不到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成立较轻的罪名是常见情形。这类情况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也很难对其定罪量刑,即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犯罪人以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其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而其自身辩解称自身属于从犯,还有主犯尚未到案,这类情况也属于难题。

P2P网贷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及难点

(一)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区别难

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本身就在学界存在争议。从单位犯罪这一概念列入刑法历史也可以看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概念是逐渐被接受的。我国早期的刑法中没有对单位犯罪进行规定,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罪名。在这之后,多个单行刑法都对单位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一次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进行了整体性的规定,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在刑法典中肯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客体

关于单位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也是学界一直争议的话题,而笔者更倾向于单位犯罪并不隶属于共同犯罪。首先,单位是自然人的集合,其本身并无意志,那么单位如何与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呢?共同犯罪的基础就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单位意志本身其实就是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相叠加的产物,如将其自然人的意志分离,那么就根本不能产生单位意志,所以单位犯罪本质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即单位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的犯罪故意共同催生的产物。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10],我们可以直接看出,国家已经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单位与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不能成为走私罪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该条规定也从一定程度上客观说明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其是单位的组成部分。[11]其次,在除去了单位以后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也不属于共同犯罪。如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在该犯罪中只存在一个犯罪故意,即单位的犯罪故意,而不是属于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的共同故意,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为了谋取单位的利益而使得两者意志变为单位的意志,单位作为自然人的集合,其意志属于其自身所有,并不独属于某一人,且也不属于所有人意志的简单叠加,而是脱离了个人意志。最后,如果单位和其自然人之间能够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将从本质上否定了单位犯罪概念的存在,使得单位犯罪实质上被犯罪组织这一概念包含。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典中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单独分节,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单位犯罪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

明确了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属于不同概念后,我们才能在P2P平台犯罪时对其进行分别。在P2P网贷平台异化后可能触犯的刑法规定中,其犯罪主体多数为单位,自然人也能成为其犯罪主体,譬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虽然根据刑法规定,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并不会让两者其中任意一方逃脱惩罚。但是与单纯由自然人构成犯罪主体的犯罪来说,这类单位犯罪对自然人的惩罚相对较轻,如果不对其进行仔细区别将会使得刑责不相适应,甚至影响到罪名的确定,使得犯罪分子逃脱刑法处罚。故而在面对P2P网贷平台犯罪时,对于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需要仔细分别。(www.daowen.com)

(二)主从犯区分难

在P2P网贷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有一个问题十分常见,即主从犯的罪名认定问题。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因为其达不到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而成立较轻的罪名是常见情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2]从侧面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虽然该条文没有直接提出对主从犯进行不同罪名认定,且并未直接说明如何对不具备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其他犯罪人如何定罪,但是却间接肯定了在共同犯罪中可以对主从犯以不同罪名定性。在实践中,也有人根据这条规定理解,只要是属于从犯那么就是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这一理解符合许多实践情况,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作为刑法中罪名的定性问题,这种直接认定从犯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方法是不谨慎的。对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还是需要从客观表现判断,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了辅助作用的从犯内心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并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一类关于主从犯的情况就更为常见,由于在P2P网贷犯罪中多是因主犯携款潜逃而被受害者发现才得以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很多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主犯都属于潜逃状态,那么在只有从犯,即P2P网贷犯罪中的中层及其运营人员到案的情况下如何对他们进行定罪量刑呢?这类情况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也很难对其定罪量刑,即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犯罪人以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其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而其自身辩解称自身属于从犯,还有主犯尚未到案,这类情况也属于难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