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数量大,发案区域集中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以浙江一审刑事裁判、P2P为检索条件,共搜索出71份法律文书,排除与P2P网贷无关的“线下”非法集资案件,一共有44份有效样本。时间跨度为2014年至2018年,涉及36个网贷平台。主要集中于杭州、宁波、台州、湖州、温州、绍兴等地。同时还要加上在杭州爆雷的28个平台。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已经判决的案件以及尚未被法院判决定性的网贷平台,大部分都是集中于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且这些地区资金供需矛盾较大,而有关互联网行业发展较全国其他地区更为发达,因此以互联网为依托的P2P网贷平台也多在这些地区集中发展。
(二)犯罪成本低,社会危害性高
首先是犯罪成本低。P2P平台前期投入不用像传统非法集资犯罪一样投入很多资金,往往只需要在网上搭建基本的平台即可,中后期投入也只需要进行相关网站的维护以及广告的投入。相较于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者来说,P2P网贷平台甚至不用在现实中进行业务操作,为犯罪行为省下了许多经济成本。其次,网络集资相较于传统集资所需要的时间成本降低许多。从表2-1我们可以看出,出现提现困难的网贷平台成立往往都没有超过一年。作为网络非法集资平台,由于面向整个网络,因此其受众相较于传统非法集资案件要广,且投资人往往并不了解平台的实际情况,故而这些网贷平台都能在短时间募集数量庞大的资金。(www.daowen.com)
一种犯罪行为的成本如此之低,而犯罪收益又如此巨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更高。
(三)普遍采取虚假包装
由于P2P网贷的互联网属性,大多数的投资者都只能从网络上了解P2P网贷平台的基本情况,极少有投资者会实地对所投资的P2P网贷平台进行考察。而P2P网贷平台就利用这点,鼓吹从业人员的学历、团队实力、从业经验,人为制造平台为良好平台的假象。例如,德赛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主犯为2013年“浙商女杰”[3]。
为增加自身信用,一些网贷平台还会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但这一类的担保平台或是虚构的担保机构,或实际上就是自身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即使平台真的出现兑现困难,这一类担保并不会真正起到其作用,担保责任最终不会落实。如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该案中,平台首先以“工程垫资款”为名发布虚假标的,并按照借款期限分别给予15%~24%的高额年利息作为诱惑,为了增加自身的可信度,该案犯罪人以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借款进行担保,但不为受害人所知的是,作为担保的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就是该案犯罪人。
P2P网贷的资金纳入银行存管是国家为了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规定,是投资人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之一,但许多涉及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也是利用了这一点来增加自己的可信性进行犯罪。例如在这次爆雷事件中的牛板金平台,于2016年12月13日上线北京银行存管系统,牛板金网贷平台在网站宣传其已实现平台与资金完全隔离,平台的所有资金操作都在银行监管之下。异化平台利用银行存管是为了达到两种目的,首先,最为直接的就是利用了相关银行的声誉,以该银行为自己能够还款背书,相关投资者认为纳入了银行存管那么就有该银行作为担保,因而就放心地将资金投入该平台,其实存管银行并不会对网贷平台进行兜底。其二,一些平台利用投资者不熟悉相关托管模式,往往在存管银行开设了另外一个账户,而这一账户并不是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这个账户资金由网贷平台自主转回至平台与网上银行签约的账户中,而在转回之前,就能利用这一时间差形成自己的资金池,如若是涉及犯罪,就能利用该笔资金进行其他操作。而这一账户由于没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托管合作,银行也无法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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