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7年在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我国的P2P行业就在不断实现几何级发展,其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阶段就是2014年。由于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丰富创业融资方式,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P2P网贷平台不仅仅在数量上迅猛发展,其涉及的金额也不断地扩大。为了规范这一新兴产业,国家也先后制定了许多管理规定。2014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由中国银监会发布,此意见给P2P网贷平台划定了四条红线,意味着国家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开始。在这之后,我国政府连续发布多条行业监管规定,P2P网贷行业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的体系。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各部委发布关于网络借贷活动的暂行办法,这一暂行办法也为我国规范P2P行业的法律法规奠定了基础。该《办法》规定了P2P行业经营与相关部门监管的基本架构,并且为P2P网贷机构规定了13条不可触碰的“红线”,并为此规定有关的配套措施。2016年至2017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三个指引相继出台,P2P网贷行业的“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完成。2018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P2P行业迎来了第一部行业业务管理的细则。
即便在P2P行业领域内国家制定了许多监管规定,但是在2018年6月,杭州大量P2P平台开始倒闭,也就是出现了网上所谓的“爆雷”。出现爆雷后,许多平台都受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所发布的通告中,对这些平台所涉及的罪名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网贷平台中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有时很难把控,同时在诸多平台中也存在着利用“庞氏骗局”[1]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故而本书主要结合这一背景,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为了鼓励经济发展,对P2P网贷平台的支持也是为了在互联网金融方面鼓励发展。但是有一部分投机分子,利用了网贷平台这一新兴行业,在监管尚未到位时利用漏洞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在杭州的P2P爆雷事件中大量家庭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对于这类新兴的行业中存在的违法犯罪活动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打击这类犯罪时遇到了许多问题。首先在认定其罪名时就遇到许多问题,P2P平台涉及的犯罪情节较传统的经济类犯罪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很难直接按照法条认定罪名,需要结合平台的具体运作模式进行认定。其次,由于P2P平台涉及的犯罪情节可能涉及多个犯罪,其犯罪构成可能与多个罪名重合,需要结合实例判断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最后,一个P2P平台是由多方参与运作的,那么在这一个整体中各方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地方。因此本书选择以杭州P2P爆雷事件为切入点,具体分析其中的刑事问题。
虽然相比较于P2P最早成立的英国,我国P2P行业发展也较早,但是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在相关领域的法律规章相对较少,这也导致了我国在这一行业乱象丛生、刑事风险较高。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P2P网贷的主要研究方向为以下几点:分析P2P网贷平台在异化后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提出刑法对P2P网贷应持的态度;对P2P网贷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如何规制。
(一)P2P网贷平台异化的刑事法律风险研究
与有关P2P网贷领域的其他研究方向相比较,对P2P网贷平台异化后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的研究相对较多,凡是涉及刑法领域分析P2P网贷的文章都会对于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例如,廖天虎的《论P2P网贷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以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不同模式作为出发点,结合不同类型提出了其可能不仅仅触犯非法集资犯罪,还有可能触犯洗钱罪等多种罪名。陈晨的《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主要从现实出发,在分析目前P2P行业现状后,提出了P2P平台在出现异化后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刘宪权教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法律风险及责任边界》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背景,分析了P2P网贷主要的三种运行模式的流程,并揭示了其在异化后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www.daowen.com)
(二)刑法对P2P网贷平台应持何种立场的研究
与P2P平台的法律风险有关的刑法研究相比较,关于刑法对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应持何种立场的文章相对较少,只有较少学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看法。刘宪权教授的《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属于其中的经典,其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刑法对P2P网贷应持的规制态度:从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实出发,由于出现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因此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于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刑法不应该对此种发展形成阻拦,故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保持审慎的态度。又如其发表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虽然这篇文章并不是以P2P网贷平台作为研究对象,但是其对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而进行犯罪的行为采取了较为严苛的态度,要对这类打着创新旗帜但实为犯罪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而P2P网贷平台异化的犯罪多是利用这类创新手段,故而有一定借鉴作用。邹玉祥的《P2P网络借贷的刑法管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新论为视角》也持类似立场,认为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应当避免过多适用刑法,因此面对P2P网络贷款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该尽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解释,才能不会过度干预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如何规制P2P网贷平台刑事法律风险的研究
学界对此的研究多是保持着慎刑的态度。李晓明的《P2P网贷的刑法控制》主要从P2P网贷的刑事风险出发,提出应该审慎保持刑法介入,强调构成一个行政法与刑法共同衔接的规制体制。同时该作者的另外一篇文章《P2P网贷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再研究》,认为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理论能够在规制P2P网贷风险中发挥最本质的作用,强调了轻罪的量刑体制对P2P网贷有重要规制作用。黄辛、李振林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论证角度较为新颖,从刑法传统理论出发,提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与刑法的稳定性产生了冲突,如果对其进行较为严苛的刑法规制,一方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与刑法应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理念相背离,故而刑事立法应该保持与整体社会发展相协调。
由上述而知,P2P网贷犯罪实务中如何对其进行定性问题的研究较少,笔者因此从如何认定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是否涉及共同犯罪入手,同时结合当下实事与案例进行分析,给出笔者自身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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