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型犯罪问题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新型犯罪问题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时间:2023-07-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军检察长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来,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就从未停歇。梁成意、徐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务研究》一文中提到,“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12]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行为方式进行研究的主要有以下学者。

新型犯罪问题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利用程度越来越高,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案例也不胜枚举。2017年上半年,全球泄露的数据达19亿条,超过2016年全年泄露的数据总和。如2017年8月,申女士在携程APP上订购了东方航空公司承运的两张机票,其后收到航班取消的退费短信,申女士按照该短信的提示内容拨打了“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准确说出了申女士的相关信息,一天之内申女士将10万元转到骗子账户。[1]2018年11月,微博名“花总丢了金箍棒”的用户在其微博中公布了一则视频,视频曝光了国内十几家五星级酒店存在的卫生问题,在其发布该视频后个人信息被曝光,甚至遭受死亡威胁。[2]公安部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我国传统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减少,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以互联网等媒介为工具的犯罪数量增长明显,其中侵犯公民信息罪、诈骗罪处于高发态势。个人信息泄露引发的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层出不穷,给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为了回应大数据发展给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内容来看,上述罪名的主体仅限于特殊主体。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严峻态势,该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需要,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两罪合并为一罪,进一步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完善了本罪的刑罚设置,但在司法适用中还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因此,2017年“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本罪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尚存争议。

随着大数据浪潮的推进,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备受关注,2018年11月7日由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大会在中国乌镇举行。张军检察长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4911起;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8700余人;2009年2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法院受理侵犯公民信息案件3086起,判决人数达4942人。[3]从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案件的数量来看,我国个人信息安全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解释》以问题为导向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使司法实务部门有了更具操作化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尚待进一步解读,对本次司法解释未触及的“旧疾”依旧需要厘清。笔者立足于2017年最新出台的《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客观方面的认定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度挖掘刑法理论,借鉴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梳理现存争议的基础上,以探索现实困境的解决路径并提出相应的认定意见。

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来,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就从未停歇。刘宪权、方晋晔(2009)对刑法修正案(七)进行了评析,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仍存在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①主体规定不足;②客观行为规定不足;③法定刑配置不完善。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解决措施:①加强刑法条文和行政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②明确“情节严重”的内容;③将本罪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④确立新的举证责任;⑤将“人肉搜索”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4]赵秉志教授(2014)立足于刑法修正案(七)之规定,对本罪的刑法保护进行了研究。他首先肯定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率先确立全面保护的立法精神,然后分析了本罪规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三点建议:①建议删除“公民”一词;②建议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概念;③建议将非法利用行为入罪。[5](www.daowen.com)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是学界讨论的重点。在保护法益方面,赵军(2011)认为,“宪法隐私权”“个人隐私”及“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都非本罪主要保护的主要法益,并提出“‘公权(益)关联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有”一说。[6]敬力嘉(2018)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应同时考量个体性和公共性,提出构建一种中间路径,即“信息专有权”。[7]曲新久(2018)认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具有超个人法益属性。[8]于冲(2018)在其文章中提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公民个人信息权”。[9]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而言,喻海松(2017)认为,对“公民”一词应采用宽泛的理解,本罪中的“公民”不限于中国公民还应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10]齐爱名在《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一书中提到,应对死者给予同等尊重和保护。梁成意、徐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务研究》一文中提到,“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本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理论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探讨就从未间断,虽然最新颁布的《解释》第2条已经对其内涵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尚未平息学者们的质疑声,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主要学者有叶良芳教授、胡江教授。叶良芳教授(2018)分别采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这四种解释方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论证,研究发现只有目的解释可以证成《解释》第2条的规定。但该学者认为目的解释并不是检验结论正当性的最高标准,之后又进行了合宪性检验,最终证成《解释》第2条违反了宪法的法秩序统一原则,应当予以否定和抛弃。[11]胡江教授(2018)认为《解释》第2款的规定虽然契合现实打击犯罪的需要,但最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限缩解释。[12]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行为方式进行研究的主要有以下学者。王昭凯、肖凯(2009)认为,就违法层面的角度来说,“非法获取”应同“窃取”行为具有相当性。[13]黄晓丹、郑丽莉(2018)认为,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说,购买行为入罪违反了“疑罪从无”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主张对购买行为的证据标准应着重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考察。[14]皮勇、王肃之(2017)提出构建以非法利用行为为核心的行为体系,对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设置更高的法定刑。[15]

本书在研究论证方面主要采用了三种方法:第一,文献分析法。笔者通过查阅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网及超星数字图书馆等互联网网站,同时利用图书馆书籍、购买的专业著作等资料,搜集了大量与本罪相关的文献资料,仔细研读并对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为本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案例分析法。截至2018年12月31日,笔者在北大法宝网上,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关键词,以“刑事”为案由,共检索与本罪相关案例4210件。通过对其中部分案例的研读,发现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方面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并提炼出一些共性的问题。第三,规范分析法。本书以刑法第253条之一作为分析对象,并结合《解释》的最新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