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缺失有着密切关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较为滞后,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和制度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或办法的形式发布,不仅缺乏全国性的住房保障法规,甚至连基本的《住房(保障)法》也未颁布,[11]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缺乏足够的约束力。由于缺乏权威法律的规定与约束,有的地方政府热衷于搞城市经营和“土地财政”,纷纷将有限的财力用于各种形象工程,而忽视了普通市民的基本住房保障。因此,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住房保障的目标、保障原则、基本框架和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保障资金的来源及运作方式、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权限的划分等事项做出明确界定,同时规定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明确各级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
住房保障方式的选择与某一发展阶段的住房供求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直接建房的方式有利于增加住宅的供给,加快住房建设;而在住房供求关系比较缓和的时期,房租补贴的方式则更具有选择性,有利于减少保障资金支出和发挥市场作用。换句话说,应根据住房的供求状况随时调整政府和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公共住房保障方面出现了偏差,一度忽视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为此,国务院提出住房保障的总体要求是努力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体,即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夹心层”,提供限价商品住房;面向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加快棚户区改造;扩大住房公积金征缴范围,力求覆盖所有在职职工;并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机制,对骗取保障房的行为予以严惩。
在贯彻实施国务院上述政策的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关注“夹心层”住房问题,大量建设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二是继续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到适当时机,逐步取消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发展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实施完善灵活的住房金融政策。目前,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的住房金融机构,还未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参与住房金融的机构偏少等,住房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因此,必须进一步大力发展住房金融,在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积极开展住房储蓄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适当提高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完善贷款担保机制,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申请贷款的门槛,加大住房金融对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三)建立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和房源筹集机制(www.daowen.com)
住房保障供应量差主要受制于缺资金、缺房源。目前廉租房的融资来源主要是以财政预算为主,以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等为辅。但这些来源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为此需要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投入责任;推进住房公积金从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利用公积金闲置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以住房公积金系统为核心,加快建立国家住房银行或政策性住房银行;着力建设住房保障融资平台,打通资本市场融资途径,如整合政府管辖下的各类可经营性不动产(停车位、商业物业和租赁性住房),以其稳定收入现金流为基础成立房地产信托基金;发行市政债券;实施保障性住房开发抵押贷款证券化等。
在房源供应上,除了政府直接投资兴建公共住房外,还可以与私营机构合作建房,比如政府出地企业出资;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激励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开发建设,在有利于实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和经济可持续的基础上,将具体经营权转移给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即建设—转移模式。也可以是政府从私营企业收购闲置的存量房,由政府拥有,社团组织营运,即购买—拥有—营运模式。或者由私营机构开发建设并拥有产权,进行专业化经营,由政府监督和给予适当政策优惠,即建设—拥有—经营—监督—补贴模式。政府运用信贷、税收政策工具,动员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也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渠道。
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以及城镇化快速发展所带动的巨大住房需求,一方面带来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使住房差距拉大、住房供求矛盾紧张。单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住房供求失衡的问题。从长期来看,社会最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也难以靠自身力量解决。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在住房短缺时期政府干预较多;随着住房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的干预相对减少。目前,我国政府对住房市场干预的手段主要是制定住房建设计划、调控住宅市场需求、对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等。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一方面应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责,尽快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运用规划、税收、金融、土地等手段,不断改进和加强市场调控,实行供需双向调节,并区分不同地域、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调控,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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