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对住房保障的干预程度和市场在住房社会保障中的重要性,总体上按国别来划分,各国住房保障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公建房模式;第二种是以德国、美国为代表的租房租金补贴和购房税收优惠模式;第三种是以瑞士、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住房建设补贴模式。每一种住房保障方式的选择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也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就大部分国家而言,三种主要的住房保障方式是同时并存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政府公房建设模式
公房建设模式是指政府为应对住房短缺时期的国民住房问题,政府发挥土地、资本等公共资源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势,在生产环节干预住房市场,直接建造一些廉价住房提供给居民,从而在短时间内增加市场上的房屋供应量来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新加坡政府的廉价屋及英国的议会住房都属于这种模式。
新加坡住房保障体制是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典范。新加坡的住房保障是以政府公房建设为主体的。1968年,新加坡政府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计划。新加坡政府实施的是广覆盖、高标准的住房保障政策。其主要做法是新加坡政府成立专门的法定机构提供运营资金直接建房,对中低收入家庭统一供应住房,实行严格的限房价、限户型政策,保证大多数居民买得起组屋。政府规定每户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组屋,购买组屋居住不满 5年出售要交较高的税。同时,还对少数低收入困难家庭实行更加优惠的住房保障政策。目前,新加坡的居民中有 87.6%居住在由政府建屋发展局提供的房屋里,其余 12.4%的人住在私人购买的公寓或别墅里。[3]
英国是工业化最早的国家,也是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最早的国家。19世纪80年代,为应对工业化、城市化引起的城市住房问题,英国开始兴建政府公寓,以优惠的价格出售给农民。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破坏,英国住房严重短缺,为解决“房荒”问题政府采取了以集中建设出租公房为重点,大力促进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应的议会住房政策。其主要做法是环境交通和区域部根据中央财政每年的建房预算安排,综合各个地方政府的建房情况和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情况,按年度向地方政府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进行公房建设。政府建房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的住房供应,对于解决当时的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较低问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居民的普遍欢迎。政府建房也成为英国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英国福利国家的支柱之一。
(二)租房租金补贴和购房税收优惠模式
租房租金补贴和购房税收优惠模式是目前最常见的住房保障模式,基本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有购房税收的优惠政策,同时在不同程度上发放租房租金补贴,以帮助支付能力有限的低收入人群能够租到或买到合适的住房,进而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有德国和美国。(www.daowen.com)
德国的住房补贴制度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租房租金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20世纪60年代初期,德国经济从战后恢复重建平稳进入社会发展期,居民收入普遍增加,已有能力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加上经过大规模建设保障房,德国住房市场供需出现了基本平衡,而一些居民在收入条件改善后却无法退出保障房。因此,一方面政府将这部分保障房租金提高到市场租金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将住房保障方式逐渐转变为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并一直延续至今。1965年,德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住房补贴法》,规定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的公民都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住房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照家庭人口、税后收入及租金水平计算发放。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通常很少,但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美国政府在立法、金融、税收等方面都大力干预。美国的住房保障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实现的。美国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一种直接补贴形式,即直接用于增加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财政补贴。其政策目的是减轻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负担,以达到政府提出的保证最低住房消费水平的要求。为此,美国政府确定了低收入家庭的审核标准,同时规定了达到这一标准所需付出的房租占家庭总开支的比例,政府对超出该比例的部分给予补助。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收入越低者,所获得的补贴也就越多,低收入家庭是补贴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为让低收入者拥有住房,美国政府还采取了税收减免政策,这是为了推行住房私有化而实行的一种优惠政策。美国政府实行购房减免税政策主要是鼓励中低收入阶层购买自用住房。
(三)住房建设补贴模式
住房建设补贴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对房地产公司提供优惠贷款、补偿税收等优惠政策来降低房地产公司住房建设的成本,进而支持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发展低租金的住房,同时政府对这些政策住房的出租和销售做出限制,通过明确的法规规定享受过优惠政策的住房必须在合理控制价格的基础上出租或销售给符合政府政策规定的低收入家庭。
瑞士的住房保障模式由 1970年以前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提供给低收入家庭转变为联邦政府成立相关机构以低息贷款方式间接支持企业建设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社会保障房。瑞士政府设立了循环的住房基金,以低息贷款方式支持企业建设社会保障房。由联邦政府注资5亿瑞郎,[4]通过低息贷款支持企业建造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的社会保障房,企业可以将低息贷款作为首付或者资本金继续向银行申请社会保障房建设所需要的剩余贷款。
日本的住房保障主要是通过住房建设补贴实现的。1950年,日本出台了《住宅金融公库法》,这是日本第一部与住宅相关的法律。依据此法,政府成立了住宅金融公库,它是专门为政府、企业和个人建房购房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的公营公司。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公营住宅金融机构,通过政府的财政投融资体制,将更多的低成本的长期社会资金引入与民生相关的住宅领域,向那些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的开发企业和个人提供住房资金支持,以弥补民间融资长期资金不足和来源不稳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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