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从国外的工伤保险状况来看,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例如,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的德国在1885年工伤保险创立之初仅在部分行业建立了该项制度,之后逐步发展到所有雇员;到1942年,德国的工伤保险已经覆盖了全部企业;到1971年,覆盖范围进一步从工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及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等各类人群。对于我国来说,未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适用我国境内一切企业单位和全部职工,比如应将国家机关的职工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而且,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努力把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比如尽快提高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切实增加工伤保险的实际覆盖面。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费率调整机制
科学、规范的费率机制有利于工伤保险成本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一方面,要根据行业风险程度,进一步完善行业差别费率,充分体现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差异,对于危险性高的行业工伤保险缴费率要大幅提高,对于风险性小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实行更低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保证横向公平;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将缴费标准与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和风险差别等紧密结合起来,以实现纵向公平。要充分发挥费率机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用人单位积极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减少和控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www.daowen.com)
(三)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下的基金平衡
基金安全是工伤保险基金有效运行和补偿先行支付的前提。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普遍实施必然引发资金大量支出,如果入不敷出,最终可能导致工伤保险难以运行。解决基金安全问题无外乎“开源”与“节流”两种手段。“开源”就是增加基金的有效来源,在加强政府资金投入的前提下,可以仿行做得好的地区的经验,将雇主违反劳动法的罚款专款用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节流”就是增加基金安全性的有效手段。政府必须提升违反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的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增加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数量,从而充实工伤保险基金。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对于违法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过小。因而,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力度,使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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