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扩张在带来广阔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得工伤事故的发生比例增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以保障工伤职工各项工伤待遇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着更多的新情况,一些问题和挑战也凸显出来,这些问题和挑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工伤保险制度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够
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预防有利于防范工伤事故于未发,而工伤康复则能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减轻事故的严重程度,促进工伤者早日返回工作岗位或者社会。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仍以工伤补偿为主,主要通过对工伤人员的经济补偿来保障他们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单纯的工伤补偿并不是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把工伤补偿和工伤预防、职业康复紧紧结合在一起,并将重点放在工伤事故的预防上,同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帮助。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尽管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贯彻不力,从而使工伤保险中的预防工作显得相对薄弱。
(二)工伤保险实际覆盖范围小(www.daowen.com)
我国自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尤其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仍然有很多劳动者没有享有工伤保险。这主要是因为对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贯彻不力,一些按制度规定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制度。比如,虽然我国早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将农民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但截至2009年末,只有5500余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仅为其人员总量的 24%左右,[3]这导致大部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三)工伤保险费率不尽合理
我国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但目前工伤保险费率不尽合理。一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偏低,目前我国平均费率为0.9%左右,而费率低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工伤保险该有的功能和服务不到位。即使是在费率偏低的情况下,仍有企业不愿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二是真正的行业差别化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形成。我国行业分类繁多,但在工伤保险费率计算时,我国有的地方只是简单地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个类别,相应的基准费率为0.5%、1.0%和2.0%,费率之间的差别小,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以及工伤保险效能的发挥。有的地方并没有按照不同行业特征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差别化的费率,而仅仅是简单地按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类型企业或者工业、商业这种划分办法来划分,这种方式过于简单,没有真正体现出各个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谈不上差别化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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