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为防止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依据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版(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其实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是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在建国初期,工伤保险没有单独的立法,包含在《劳动保险条例》当中,而且规定较为模糊。之后劳动保险转为企业保险,造成了企业负担沉重,很多职工没有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1996年10月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覆盖面有所扩大,但该条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很多的非公企业并未参加到工伤保险之中。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样一来,工伤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几乎覆盖到了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适应了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参照了国外相关的经验制定而成。《工伤保险条例》中具体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四,患职业病的;第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为国家利益或企业利益而牺牲自我的劳动者,国家和企业应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这些情形分别是: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还规定了有以上几条但有以下几条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工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教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或强调某些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这些情况分别是:第一,故意犯罪的;第二,醉酒或者吸毒的;第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原因在于工伤事故难以准确预测,有很大的偶然性在其中。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这是依据不同行业的行业风险有所不同而进行的区别对待。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综上所述,我国工伤保险的筹资方式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并且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为防止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条到第四十五条对工伤保险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

1.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资待遇(www.daowen.com)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二,一次性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第四,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前文提到的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待遇。

(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方式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方式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方式。我国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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