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制度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制度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定伤残等级需要受伤害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向当地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伤残等级鉴定制度,依据伤残等级的划分来确定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确定伤残等级需要受伤害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向当地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的伤残等级制度共划分为十个级别,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最重,十级伤残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规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等级及其对应情况如下:(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轮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以及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以及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以及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以及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www.daowen.com)

我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流程为: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在鉴定的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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