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得以确立。六十多年来,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调整与改革中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中国实行的是由国家包办、企业负责为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统一的工伤保险体制。1978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也发生了变革,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得以确立并趋于完善。
第一阶段:“国家主管、企业负责”工伤保险制度的初创(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百业待兴的国家经济和落后的安全理念与生产方式带来的职业事故高发,一方面我国确立了以集中优势配置经济资源、保证重工业发展为目标的计划经济体制,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新生政权和改善人民生活;另一方面则在开展劳动保护政策宣传的同时,积极建立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首部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项目在内的综合性法规。该条例对工伤保险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给付方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53年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以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在扩大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并涉及到安装辅助器具、建立疗养院、休养所等一些康复性质的工作。与此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也以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职业病伤害,卫生部于 1957年2月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十四种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正式引入职业病的范围,并首次将其列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这一系列法规的颁布构建起了我国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二阶段:制度调整与最终向“企业保险”的蜕化(1958~1977年)
1957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和完善劳动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在待遇、范围及死亡抚恤等方面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并增加了职业病类别。此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及卫生部多次就工伤保险的实施做出补充规定。然而,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以及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使已平稳运行了多年的工伤保险制度陷入非正常状态,而且中华全国总工会被迫停止活动,企业劳动保险业务无人管理,企业正常的缴费机制被打乱,原有的保险制度无法正常运转。财政部于1969年2月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要求“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这标志着国家和政府责任在劳动保险行为中退出,直接导致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劳动保险行为完全退化为“企业保险”和企业责任,劳动保险的统筹调剂职能彻底丧失。1977年以后,一系列以通知、意见、复函等形式发布的相关规定促使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以较快的速度恢复和重建起来。尽管原本的工伤保险已蜕化为“企业保险”,但其主体仍遵循建国初期《劳动保险条例》这一综合性法规以及相配套政策和法规所确立的框架,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阶段:旧制度的延续及新制度的探索(1978~1995年)(www.daowen.com)
1978年之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劳动工资、用人制度、物价水平等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工伤保险制度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问题更加突出。一方面是经济迅速发展,GDP持续上升,原有的以企业为依托、沿用建国初期待遇水平和项目设置的企业工伤保险依旧在贯彻实行中;另一方面是安全生产事故上升,企业工伤保险不仅不能分散企业风险,反而导致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直接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目标发生冲突。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工伤预防制度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在降低事故方面的积极作用无法发挥出来,工伤保险制度原有的以补偿加救治为主的理念使制度应该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也相应地大打折扣。比如,一个采矿企业愿意用巨额费用救助几个被困的矿工,却不愿意用更小的开支通过更好的安全防范措施来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在此背景下,劳动部于1988年主持研究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形成了工伤保险改革框架,并从1989年起开展工伤保险改革试点。此后,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努力改革工伤保险制度;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出台,最终将工伤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贯彻实施。
第四阶段:社会化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6~2003年)
1996年,劳动部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针对工伤保险的专项立法。第一,它确立了工伤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功能,加强了职业康复的相关规定,工伤预防也被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统一由劳动部门管理,运行了四十多年的职工福利性质的工伤企业保险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变;第二,通过实行工伤保险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地级市为主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社会统筹,变工伤企业保险为工伤社会保险,回归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本来属性;第三,对工伤补偿待遇水平和项目设置进行改革,在提高待遇支付标准的同时,增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并确立了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机制,保障力度得到加强,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要求;第四,将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扩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并对到参保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扩大了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五阶段:社会化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定型(2004年至今)
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试行办法》运行六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3年4月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将建立统一的、健全的工伤社会保险体系设定为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目标,把工伤预防、康复与补偿一并列为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职能。与此同时,该条例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适当提高了待遇水平,科学规范了相关标准和程序,对基金收支、工伤认定、监督管理等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而把工伤保险制度带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此后,一系列与工伤保险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包括《工伤认定办法》(2004年1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4月3日)、《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2008年3月11日)等,并颁布了针对具体行业、人群的专项规范性文件。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多处修订。中国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整的工伤补偿以及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框架,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定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