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目前在国际上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有两种较为普遍的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这是按照同年龄、同性别健康人群平均劳动能力作为对照标准,评价工伤职工伤残后所具有的劳动能力大小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有其显著的优点,由于标准指标具有明显的可比性,因此结果较客观公正。但缺点在于评价指标过多,体系建立复杂,操作繁琐。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其鉴定标准按照器官损伤程度、功能障碍和医疗依赖三方面标准来确定工伤的程度,将结果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按工伤等级进行一定的赔偿。这种评价方式不是直接通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来反映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受损伤程度,而是通过工伤给员工造成伤害的程度即致残程度来反映劳动能力的受损伤程度。这虽然是一种间接的方式,但更加注重对劳动者伤害的评估。其好处在于操作较为简单、方便,缺点在于不能准确反映受伤害者劳动能力受伤害程度的大小。(www.daowen.com)
制定劳动能力分级标准也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但就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标准划分得更加细致,考虑的因素更多。如欧盟各国把特别的加权因素也考虑到其中,除了考虑受伤害者的伤残或者疾病的性质和严重性以外,还把受伤害者的年龄、心理、智力和工作经历等因素加权纳入到分级标准中,使评价标准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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