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社会保障概论

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社会保障概论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情况,即雇主把雇员所面临的工伤风险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对雇员的工伤风险负责。这种形式的工伤保险一般是由参加保险的雇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政府或相关机构支付相关的补助金,双方共同负担工伤的风险。在世界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均实行的是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社会保障概论

(一)工伤及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一词原指职业伤害,国外习惯称为“劳灾伤害”,在我国习惯称为“工伤事故”。工伤作为工业社会的副产品,其概念随着经济和产业的发展以及相应国家立法的完善而日益成熟。最初它仅仅是指在工业事故中工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后来将职业病纳入其中,再后来将工人上下班的交通事故出差遇到事故等一系列与工作有关情形都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之内。各国对于工伤的具体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例如德国规定:工伤是“劳工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工伤是“由于与工业就业有关的客观因素,或作业行动及其他业务等原因造成的因公负伤”;美国法律规定:工伤是“因工作致伤和于职务过程中所生之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赔付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与发展。

早先的工伤保险包括的内容并不广泛,仅仅是指劳动者因公导致伤残、疾病时,由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包括的内容不断扩大,从仅仅给予物质帮助发展到从工伤预防到康复为一体的全方位制度。这种转变在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动大会上通过的第121号文件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和《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中展现得淋漓尽致,其中指出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为受雇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提供医疗护理、现金津贴,并进行职业康复;为残疾人安排恰当职业;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这些表述很明确地对工伤保险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二)工伤保险的类型

迄今为止,世界上工伤保险的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雇主责任保险型的工伤保险,另一种是职业伤害保险型的工伤保险。由于其类型不同,所规定的责任主体、给付方式等内容均有差异。

1.雇主责任保险型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型工伤保险是指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或家属直接向雇主要求赔偿,雇主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保险待遇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工伤保险一般为国家对赔付情形、赔付标准做出规定,具体由法院或相关部门予以执行。

雇主责任保险型的工伤保险又分为两种形式,分别是雇主自保和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第一种情形是指受伤害的雇员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第二种情况是雇主为雇员的职业风险购买商业保险。第一种情形中,雇主可以以自身为一个个体,在雇员受到伤害时对其进行赔偿,也可以以雇主联合会的形式存在,众多雇主联合在一起共同防范风险。第二种情况,即雇主把雇员所面临的工伤风险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对雇员的工伤风险负责。这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的风险,但是可能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雇主责任保险型的工伤保险存在一些弊端值得注意:一是企业的负担较重。当工伤事故发生时,雇主需要在第一时间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补偿,这往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影响;当企业遭遇到重大的事故需要巨额的赔偿时,对企业的打击是致命的。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尤为常见,因为其生产资本少,生产规模小,其承受工伤保险的能力很弱。二是工伤事故处理赔付不到位。由于调查工伤保险的周期较长,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有不同的判断,导致雇主与受伤害者之间往往达不成统一,造成赔付困难。有时雇主也会出现偷逃赔付款的情况,这对受伤害者而言无疑是二次打击。三是保险金的支付形式往往采取的是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给受伤害者解燃眉之急,却不利于对受伤害者整体的治疗以及后续并发症的治疗。

2.职业伤害保险型工伤保险

这是在雇主责任型的工伤保险之后发展出来的一种形式。由于法律意识以及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推进,加之雇主责任制的工伤保险面临的种种问题,职业伤害保险型工伤保险制度适应时代发展应运而生。(www.daowen.com)

职业伤害保险型的工伤保险又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指由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这种制度有着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处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务,从工伤保险的认定、赔付标准到伤害补偿金的支付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以此明确政府、雇主、雇员之间的责任及其之间的关系。这种形式的工伤保险一般是由参加保险的雇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政府或相关机构支付相关的补助金,双方共同负担工伤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某一方主体完全承担工伤所带来的风险,也可以使得赔付有序可循,能够使受伤害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应的补偿。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各有特点,但是在某些设计理念和原则方面还是有共通的地方。就目前已经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而言,这些原则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无责任赔偿原则,亦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责任赔偿原则始于1884年德国的《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后,无论其是否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均应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企业还保留追究相关事故责任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既可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又可以保障受伤害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其基本生活

2.资金筹集实行个人不缴费,按风险大小确定缴费比例的原则。在世界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均实行的是个人不缴费原则。所谓个人不缴费是指工伤保险费无需个人缴纳,由企业和雇主缴纳,有些国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这是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区别的地方。之所以实行这个规定,是由于劳动者在生产的过程中创造了社会财富,但也因此冒了大量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所谓按风险大小确定缴费比例的原则主要是指各行各业的风险有所不同,不能把风险大和风险小的行业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这样体现不出来公平。例如建筑工人和文员的风险不同,他们所在企业所承担的缴费比例也不同,一般建筑工人所在企业所承担的缴费比例较高,文员所在企业所承担的缴费比例较低。

3.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受到了损失后理应对这种损失给予赔偿,但仅仅有赔偿是不够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也应引起重视。工伤预防是最基本的,各国政府都致力于采取各种措施减小或者消灭工伤事故。当工伤事故不幸发生时,应立即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让其得到救治,帮助其渡过难关。除了及时的治疗之外,工伤康复也是必不可少的,要及时地帮助受伤害者进行康复和恢复治疗,恢复其劳动能力,尽量使其能够恢复到原来的水平或者能够自食其力的水平,避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4.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有些劳动者部分或完全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伤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受伤害者或劳动者遗属补偿金。除此之外,工伤保险还需对受伤害的劳动者或家属支付长期的抚恤金,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担忧,为在职劳动者安心工作扫清障碍

5.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在工伤保险中,“因工”是指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以及工作流程相关的情形造成的伤害。“非因工”是指与劳动者本人职业因素无关造成的伤害。例如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工伤预防是指通过各种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对于康复,世界卫生组织所下的定义为:“综合协调地运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治疗和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的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劳动者已经丧失和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使其适应或者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工伤康复亦是如此,是指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和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和全面回归社会。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目的在于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防止和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工伤预防而言,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绝大部分国家的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并存,两者互相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督查,还有一些国家授予工伤保险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察的权利。企业自身也应当设立一定的监察部门对本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至于工伤康复,现代意义上的康复指的不仅仅是医学上的身体康复,而是全方位的,除医学康复外,还包括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至于如何康复治疗,医学康复一般采取的是机构康复的办法,即专门的医学机构为工伤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障,使身体逐步恢复到正常水平。职业康复通常是在全面了解康复者可工作的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对其采取一系列的培训,并推荐其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上去继续完成自己的职业生涯。社会康复指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利享有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积极想办法让其融入社会,不能因为其是残疾人而给予歧视,社会要对其给予足够的关怀,这些关怀可以包括安排人员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在公共场所设立残疾人专用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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