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十余年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但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应该意识到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非常复杂,经济转型期人口就业、大学生就业、农民工就业问题出现,就业问题压力明显,任务艰巨。应对纷繁变化并且复杂的就业形势,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但就现实来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过窄
现行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扩大至事业单位的职工,并打破了所有制限制。但我国失业保险的实际覆盖范围还是过窄,其未将大多数城镇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国家公务人员、乡镇企业职工等包括在内,也未将城镇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内。建立起广覆盖的失业保险制度将会极大地发挥失业保险应有的作用,在惠及各类失业者的同时也增加了失业保险的资金筹集,因此,扩面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在我国有两大群体占据了失业人数的较大部分,那就是农民工群体和大学生群体。这两个群体人数众多,失业风险大。但我国在实际中迟迟没将这两个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这样就造成了失业保险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使得这两大群体面临着很大的失业风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有限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个标准在理论上能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能促进其再就业,但实际上,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并且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定位于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标准,失业保险金低于这个标准就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弱化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只有提高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www.daowen.com)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统一费率制不利于提高缴费主体的积极性
我国失业保险的缴费率是以企业工资总额为基准的。《失业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企业经营状况看,无差别的缴费率忽视了企业之间在雇用水平上的差异性,效益好的用人单位由于支付较高的工资因而要承担较高的失业保险费。这类单位员工面临的失业风险相对较小,由此形成“多支出少失业”,影响缴费主体的积极性。从行业看,雇人多、利润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的就业人口越多,缴纳的保险费越多,企业负担则越重;而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及一些新兴服务行业,雇人少、利润高,但缴纳的保险费反倒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主要功能来看,这不利于促进就业。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设立等待期
失业人员依法进行失业登记后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从登记失业之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时,称为等待期。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但实际上设置适当的等待期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首先,一定的等待期会降低自愿失业者的失业救济期望,增大其职业搜寻成本,以防止或缓解主动失业行为的发生。其次,对所有失业者而言,一定的等待期迫使失业者面临积极搜寻适当职业的巨大压力,使失业者对新职业的选择标准从最优目标转向合理目标(次优目标),从而能促进劳动力供求的总量平衡,节约社会保障资源。再次,随着失业管理机构拥有的劳动力供求信息更加丰富和全面,失业管理机构有可能在失业者完成失业登记后为其提供合理的职业选择,这有助于促进就业。第四,设置等待期有利于节约失业保险管理成本。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都设置了必要的等待期,最短的为2天,最长的为2个月。等待期长短的设置取决于其设置的目的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尚没有设立相应的等待期,这对于促进就业而言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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