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最新的改革与实践归纳起来大致包括六方面的内容: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以及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建设。
(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对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的最新实践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入手,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完善了《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稿,争取使各方都对此满意。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尽快出台实施。研究新修订条例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新修订条例更好地服务于群众和社会。二是做好东部七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这七省市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实践内容包括指导试点地区规范对象范围、支出项目和基金管理,妥善处理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分账管理两项资金,提高试点政策成效。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研究非试点地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
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是确保失业保险实施效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发达国家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尤为重视。我国现今在这方面也加大了投入力度,这些实践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稳步推进我国失业动态监测。推进的具体方法包括继续扩大监测工作覆盖面,增加监测企业户数,基本实现各区市全覆盖,确保数据的来源范围覆盖全社会。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结果的真实可靠。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和完善监测方法和数据上报分析系统,通过调查研究以及优化系统,确保制定的政策措施满足实际,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除此之外,同时指导省、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监测数据按时上报、汇总分析工作,对于它们给予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上的支持。2011年,全国已有105个城市共3568家企业纳入了全国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由于监测的城市和企业样本偏少,由此形成的全国企业岗位变化情况代表性不强,影响了对就业形势的科学判断。随着我国对于这方面的重视,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城市和企业数量,将所有省区市纳入到失业动态监测的范围之中。二是开展失业预警试点。认真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失业预警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6号)的贯彻落实,指导相关省市制定并实施失业预警试点方案。加强工作交流,总结试点经验,完善预警方案,并在失业预警试点的地区认真总结方法和经验教训,得出切实有效的失业预警方法,为日后在全国推广做好一切必要工作。三是研究建立失业调控体系。开展建立失业调控体系专题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失业调控的有效手段和工作机制。通过对专家意见、经验总结和群众切实需求的整合,建立合适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失业调控体系。
(三)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灵魂。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我国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这方面建设的最新实践有几项具体措施:一是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持续做好失业金的发放工作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以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二是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落实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执行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障失业人员患病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推动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防止失业人员的生活受疾病的困扰而雪上加霜。(www.daowen.com)
(四)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管理
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对于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基金来源意义重大。庞大的保险资金需要先进的管理运营投资手段来确保其保值增值。以往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有所欠缺,但近些年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也开始重视这方面的建设,有一些具体的实践,在社会上有积极的反响,这些实践有以下几点:一是继续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及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确保依法足额征缴到位,对于偷逃失业保险缴费的相关企业给予严肃的处罚;二是加强基金监管。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基金日常监管。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强化基金预算约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6号)要求,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安全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增加资金的回报率,坚决杜绝失业保险基金乱用的现象,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三是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动县级统筹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地区继续巩固完善,逐步向省级统筹推进。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保持区域内的动态平衡。
(五)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落后的产能需要淘汰,一些连续亏损的企业需要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才能重新焕发生机,这些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理对于社会安定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对于这方面也有些具体的实践思路,需要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各地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规范企业操作行为,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衔接,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再就业等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职工安置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职工安置工作。
(六)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建设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虽已实施多年,但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以及信息化的不断普及,我国失业保险基础建设也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向前发展。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不仅仅包括物质上的建设,更重要的是对于人员的建设、制度的建设,这些统称为基础建设。我国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和建设的力度:一是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完善经办管理制度,优化经办流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失业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增加便民服务措施,争创优质服务窗口,从“软件”上改善失业保险的基础。二是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和基金预决算编报工作。完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分析,提高上报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及时编制、审核和汇总,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推动失业保险信息化进程。切实做好联网数据上报工作,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联网数据督报机制以及数据上报情况通报制度,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大力推进联网数据应用,充分发挥联网数据支持政策研究分析以及科学决策效能。适时启动《社会保险术语失业保险部分》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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