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史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史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保险对象来看,则存在着保险与风险不对称的问题,形成了失业保险制度的结构性缺陷。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发展史上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从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得以正式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失业保险制度最终是要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史

虽然在改革开放前我国颁布过一些与失业保障相关的法律和条例来保护失业职工,例如在建国初期颁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0年)等,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始创于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正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限定为“四种人”(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并确定以基金制方式筹集保险费,规定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 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将保险待遇定义为“待业救济金”,同时规定了领取救济金的资格条件和待遇水平。从这些基本内容可以看出,1986年建立的“待业保险”制度是一种覆盖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且保障层次很低的失业救济制度,失业者个人并不承担缴费义务,而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也仅仅是为了解决失业者最基本的生活困难。当时人均待业救济金约为40元,仅相当于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 25%,比当时国家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50元还低。从保险对象来看,则存在着保险与风险不对称的问题,形成了失业保险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一方面很多事实上的失业者(企业放长假者、停工待岗者等)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待业救济金又发放不出去。所以,在当时待业保险基金收入来源并不充裕的情况下,基金的积累速度却相当快。到1989年底,全国待业保险基金筹集总额是18亿元,而仅仅发放了1220万元的待业救济金。

1986年初步建立的待业保险制度因其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象征性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993年5月,针对1986年《暂行规定》实施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基金承受能力弱等方面的不足,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待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资金筹集等方面沿用了《暂行规定》的设计框架,但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待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由《暂行规定》的“四种人”扩大到七类人员(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不过仍局限在国有企业内部。另外,《规定》调整了待业保险待遇的参照标准,由原来的参照本人标准工资改为参照社会救济水平。

1993年的《规定》虽然在几个方面对原有待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进,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制度的框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以待业救济为本质特征的待业保险制度显然无法满足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需要。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发展史上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从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得以正式建立。《失业保险条例》对原制度框架在若干重要方面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失业保险条例》一直沿用至今。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过渡性政策出台于1993年。1997年以前,虽然这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却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1998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并形成了原则性的统一制度规定,确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www.daowen.com)

第一,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

第二,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原则上由财政负担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金)1/3。

第三,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并提供保障的最长期限为三年。这期间能够实现再就业的,其劳动关系转到新就业的单位;不能实现再就业的,三年期满后也要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转为正式失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的非正式失业保险制度最终是要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改革目标,2000年以后将不再产生大规模的下岗职工,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也要逐步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到2003年,所有下岗职工都要走出再就业中心,转换身份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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