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大会1988年第75届会议上的《促进失业社会保障》报告中,就失业保障给付标准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当失业津贴数额以受保护人所缴的费用或以其名义缴纳的费用或以前的收入为依据时,其数额应定为以前收入的50%以上。当失业津贴数额不以所缴纳费用或以前的收入为依据时,应按不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或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50%,或按其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额确定。事实上,不同的国家对于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问题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实际中存在四种给付方式,分别是:均一制的办法给付,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一部分按工资收入比例支付、一部分按绝对数给付以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一)均一制的办法给付
这种方法即按照统一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这种统一的标准通常是社会平均工资。这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平等,但没有充分考虑各阶层收入间的差距,对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英国,发放失业金的标准为每周45.45英镑,有3天的等待期,至多支付52周。对贫困的津贴领取者支付收入调查津贴,一年后如继续失业,改为社会救济。领取期满后仍未获得工作的,可申请其他津贴或救济。
(二)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
这种制度也称为“薪资比例制”,是按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为基数进行支付。具体的标准有很多种,一是按失业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二是按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最高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三是按失业前一定时期的平均月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多数国家支付失业津贴按失业工人最近一个时期平均周工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例如在加拿大,失业者领取失业津贴,1992年为其原工资的60%,1993年为57%。
(三)一部分按工资收入比例支付,一部分按绝对数给付(www.daowen.com)
按这种办法给付的,其绝对额支出部分是动态的,它可根据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德国,被保险人失业,按本人工资的68%~91%支付。失业者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个未成年子女每月发放50马克,第二个子女每月发放120马克,其余每一子女每月发放240马克。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是根据各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一种支付方式。例如在格鲁吉亚,按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失业津贴。
我国的失业金给付标准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的。
失业津贴一般有着最高和最低限额的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造成失业金的差距过大。最高限额的规定是指计算失业津贴的工资基数有着最高限额的规定,或对给付失业津贴数量规定最高限额。失业津贴的最低限额是指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考依据,绝大多数高于贫困线水平。限额的制定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原则上要达到使被保险者的收益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的程度。从总体上来说,许多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是原工资的80%,也有的国家为50%或60%。按发展程度划分,发达国家能达到50%~60%,发展中国家能达到40%~50%。例如在1985年,美国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工资的 50%,日本的失业保险金水平为工资的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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