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劳动者领取失业金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失业保险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因暂时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的人。虽然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同,但是对于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有着一定的共性。这些共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失业者的失业原因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失业保险金给付一般把失业与无业、自愿性失业与非自愿性失业明确地区分开来。对于自愿失业或者无业的人员,则不在失业保险的救助范围之内。在英国,因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失业的失业者没有领取失业津贴的资格;在瑞典,因参加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而失业的失业者不能领取就业金;在德国,由于本人违背劳动合同而被解雇的人员不能领取失业救济。
(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
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原则上来说也就不再享有失业保险的相关待遇。(www.daowen.com)
(三)有就业愿望
有就业愿望是指失业者到规定的失业保险登记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参与就业培训,这被视为有就业愿望。但有就业愿望之后,如何确定劳动者已经实现合适就业并不再需要失业保险却是一个难点。国外对于这个问题一般从接受教育培训、身心条件和工作经历三个方面加以考虑。只要这三者对于劳动者来说较为合适,那么就可以认为劳动者已经实现了合适的就业。
(四)被保险人在失业前已经缴纳保险费达到特定的数额或年限
这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或缴纳保险费达到特定的数额即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有的国家则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或缴纳保险费达到特定的年限后即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在此条件下,有的国家还要求有过就业经历并且就业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