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实行失业保险制度或类似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大致可以将失业保险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强制性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失业补助制度以及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强制性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立法,在立法范围之内的人员不论是否愿意参加,只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都得强制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占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的绝大多数,其代表国家为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法国、日本、中国等。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是指在立法范围之内的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取决于受保人个人的意愿,国家法律不作强制要求,而一旦参加了失业保险,就必须根据失业保险法律的规定接受管理,这些管理包括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该享受的权利。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将是否参与失业保险的权力交给了受保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民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失业保险的作用。目前实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丹麦和冰岛。(www.daowen.com)
失业补助制度是指由国家单方面出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失业人群给予失业补助。领取失业补助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必须经过相关机构的收入调查。经有关机构的批准,才可以对贫困的失业者给予救济。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减轻了雇主和雇员的经济压力,但由于受国家财政的限制,存在着救助范围较小以及救助标准较低的问题。目前实行失业补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等。
双重失业保险制度指的是不同失业保险制度相结合或者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补助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失业保险模式,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双重失业保险制度是以失业保险制度为主、失业补助制度为辅的双重方式。虽然是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补助制度同时施行,但两者在保障基本生活以及创造再就业条件方面的功能是一致的。在现实中这种制度有很多种形式,如德国和法国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补助制度相结合;芬兰和瑞典将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补助制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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