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与失业人员
失业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各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失业保险所要明确界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劳工组织在第 13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通过的决议对失业的定义是:失业是指同时具备“没有工作”、“目前能够工作”和“正在寻找工作”三个条件的情形。失业人员是指在参考期内(1周或1天)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经济活动人口中所有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没有工作”,即不处于带薪就业或自营就业状态;(2)“目前能够工作”,即指在参考期内可以从事带薪就业或自营就业工作;(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参考期内已经采取具体步骤寻找有酬就业或自营就业工作,这些具体步骤包括:在公共或私人职业介绍所的登记;向雇主提出就业申请;在工地、农场、工厂大门外、市场或其他聚集地寻找工作;通过报纸刊登广告或应聘;寻求亲友帮助就业;为自己开业寻找土地、厂房、机器或设备;筹集资金;申请许可证和执照等。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失业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合适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我国人口基数大,加之近些年产业转型加剧,这导致我国的失业人数较多。1995年的劳动力资源是8.2亿,2000年为8.6亿,2005年将超过9亿,2025年将超过10亿,其后一直到2050年都会保持在10亿以上,[1]众多的劳动力资源使我国面临着较大的失业压力。比如,2000年我国城镇能提供的就业机会为700万至900万个,而实际的劳动力供给在2000万人左右,劳动力的实际供给过剩高达1100万至1300万人。
(二)失业率
失业率是指失业人口占劳动力人口的比率,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在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计算方法为: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100%。在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是反映我国失业状况的重要指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在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其计算方法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在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水平显著增强,经济快速发展,同时我国是人口大国,待就业人员数量庞大,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亟须解决的大事。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经济活动总人口为79812万人,比2008年增加0.7%,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21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4.0%。从历史情况来看,我国城镇失业率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从1989年底的2.3%逐年上升到2009年底的4.3%。由此可见,失业率已有不断上升的势头。而发展失业保险制度则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失业。一般而言,失业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失业率相对较低;失业保险制度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失业率相对较高。
(三)失业类型的划分
失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失业的成因划分,失业可以划分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技术性失业与季节性失业。(www.daowen.com)
摩擦性失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局部的暂时的失调而引起的短期的、暂时的就业失调情况。这种失业一方面存在着职位空缺,另一方面存在着与此数量相对应的寻找工作的失业者。这是由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灵、市场组织不完备、行业与企业发生调整或转移等方面原因所致。结构性失业是因经济结构变化和产业兴衰转移所造成的失业。经济结构的变动(如有些部门发展迅速,而有些部门正在收缩;有些地区正在开发,而有些地区已经衰落)要求劳动力的流动迅速适应这些变动。但由于劳动力有难以改变的技术结构、地区结构和性别结构等因素,很难适应经济结构的这种紧急变动,从而造成失业。这种失业往往是失业与岗位空缺并存。周期性失业是指由于经济周期或经济波动引起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所形成的失业,这种失业是与经济的周期变化紧密联系的。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失业。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是生产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资本密集型技术,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设备代替了工人劳动,对劳动力需求的相对缩小就会使失业增加,这种失业是为经济进步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季节性失业是由于某些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变动所引起的失业。某些行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强的季节性,生产经营繁忙的季节所需的工人多,生产经营淡季所需的工人少,这样就会引起季节性失业。
按照失业者的意愿进行划分,失业可划分为自愿性失业与非自愿性失业。自愿性失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求职性失业。劳动者不满意现有的工作,离职去寻找更理想的工作所造成的失业。(2)等待性失业。这是指因受某些制度或自身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劳动者放弃当前的就业机会而坚持等待理想的就业岗位的一种失业类型。(3)休闲性失业。这是以追求休闲为目的的失业类型。如一些家庭其他成员收入较高,劳动者对有收入的工作不感兴趣,而自愿在家休息等引起的失业。(4)追求非劳动收入型失业。这部分劳动者不工作是为了得到非劳动收入,如享受失业保险金、救济金等。非自愿失业是劳动者非个人意愿所造成的失业,它是由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非自愿失业类型。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收入中断的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就业培训,使失业者尽快就业。它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同生育保险、伤残保险、死亡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等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保险体系。作为社会保险形式,它不同于商业保险,它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障制度总结起来有三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这是目前采用最多的一种失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相关机构管理,凡符合要求的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的人群或企业都需要参加失业保险的一种模式。第二种是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这种模式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一定的支持。劳动者有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失业保险的权利,政府不作强制性的要求。第三种是失业救济制度。这种制度是对失业的人群给予一定的救济,这种方式有多种具体的实施方法,如政府或者企业支付一次性的失业救济金帮助失业者渡过难关。这三种方式之间没有明显的排斥性,各国政府或者企业根据本国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运用,其中包括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济制度相结合以及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济制度相结合。
在我国,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并对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补贴。但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较晚,制度构建不健全,这导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却逐年递增。资金大量沉淀,成为“闲钱”,难以发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如何提高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已成为失业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就业扶助
就业扶助是指通过政府对就业市场的指导和干预,以优惠的政策鼓励积极就业,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的总称,其目的在于推动失业者实现再就业。事实表明,仅仅给予失业者物质上的帮助以解决个人生活上的困难是远远不够的。在全方位的就业保障中,就业扶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业扶助常用的做法包括帮助失业者拓宽新的就业领域,增加职业者的职业技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来培养失业者应有的职业素养;为失业者提供小额信贷,减免税收,并提供就业补贴,帮助失业者进行创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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