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此,本部分分别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是由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的。该《决定》规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参保对象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资金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缴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8%,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率大约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缴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二者分账管理,单独核算。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工资总额 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工资总额 6%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用于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所以,个人账户的实际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8%。(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缴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缴费率为8%,而个人账户的实际缴费率为3.8%,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实际缴费率为4.2%。
3.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社会化管理。(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4)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4.待遇支付
(1)普通人员的医疗待遇。普通人员按照如下规定享有医疗待遇: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2)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特殊人员按照如下规定享有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是由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的。该《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目标是: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原则是: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参保对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资金筹集(www.daowen.com)
(1)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2)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3.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
4.待遇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2003年国务院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发[2003]3号)规定的。该《意见》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三个原则:(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参保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对象为农村居民。但是随流动人口的增加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变化,一般应该考虑把如下人群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对象中:(1)户口在农村的常住居民。(2)外来人口在本地乡村居住1年以上者。(3)进城务工的农民。(4)某些没有参加城镇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郊区的居民和小城镇居民。[29]
2.资金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03年起,(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2)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以及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提高。
3.基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
4.待遇支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各县(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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