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状况决定了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保障范围从小到大,保障程度从低到高,保障方式从单一到多样这样一条变迁路径。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历程大致经历了初步创立、遭受破坏、恢复发展以及改革调整这四个发展阶段。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创建阶段(1949~1965年)
这一时期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建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保证人民群众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与这一形势相适应,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覆盖范围和保险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对工人与职员及其家属的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它标志着中国建立了城镇职工及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障制度。1952年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该《指示》使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得以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待遇,标志着中国建立起了公费医疗保障制度。1960年发布了《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山西稷山现场会议情况的报告》及附件《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医疗费用由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在看病时享有部分免费医疗服务。1966年,随着毛泽东对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的肯定,全国农村合作医疗得以迅速发展。总之,到1960年,中国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并发展起来。
(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遭受破坏阶段(1966~1977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进入了十年动乱时期。这一时期,除了一些基本的医疗救助项目、公费医疗项目还得以实施外,其他医疗保险制度项目基本上都停滞不前。比如,1969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实际上使劳动保险医疗保障制度蜕变成了企业医疗保险制度。(www.daowen.com)
(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恢复发展阶段(1978~1985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这种形势相适应,国家对“文革”中遭到破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进行恢复。与此同时,国家也准备着手对劳保医疗、公费医疗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改革。比如,1982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分别研究提出改进办法的要求。1983年9月,劳动人事部召开部分省市医疗制度改革座谈会,积极推动各地进行医疗制度改革。1985年3月,在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和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提纲(初稿)》中,明确了医疗改革的重点是研究解决职工个人负担一部分医疗费和医疗费的社会统筹两个问题。[27]
(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调整阶段(1986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逐步建立和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七五”计划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改革调整时期。[28]此后,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过程主要是围绕着如何有效地克服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些弊端,如减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药费用、增强医疗费用与个人负担挂钩机制以及实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社会化等方面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逐步对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进行了改革。1994年,国务院批准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医疗改革试点:一是规定了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二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三是规定了职工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1997年,国务院在“两江”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医疗保险改革步伐,在包括海南省、深圳市等全国38个城市进行了扩大试点,但各地在保障范围、筹资比例、基金支付标准、支付范围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劳动保险医疗保障制度被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替代。此后,2003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瓦解将近20年后得以重建和实施;2007年,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把城镇非从业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城镇非从业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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