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概论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概论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部分分别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进行介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概论

伴随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加上此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整体的制度框架上实现了全民覆盖。本部分分别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参保对象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资金筹集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财务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 11%调整为 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基金管理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施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4.待遇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2011年6月7日,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目标是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2)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 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www.daowen.com)

3.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待遇支付

城镇居民养老金的领取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1)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3)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

自 2002年开始,各地开展了以财政投入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09年6月,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明确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等重要政策,同时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并提出将于2020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资金筹集

国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结构。(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制度各项业务管理规章,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待遇支付

农村居民养老金的领取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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