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国家根据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将企业和职工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并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利息及投资收入一次性或按月发还本人作为养老金,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这种模式在二十多个亚非国家和一些拉美国家推行。强制储蓄性的养老保险模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智利的商业化管理的个人账户制最为典型。
(一)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1.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新加坡于1953年通过中央公积金法并于1955年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新加坡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管理,是一个完全积累的强制储蓄制度。中央公积金计划规定,雇主和雇员都要向中央公积金缴费,存入个人账户中。1955年的缴费率为10%(雇主和雇员各按雇员工资的5%缴纳)。在以后的年份里,缴费率不断增长,1971年上升到20%,1985年则达到25%。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还针对不同年龄的缴费者制定了不同的缴费率,随着年龄的增长,缴费率会相应地降低。中央公积金计划的最初目的是通过征收并保存劳资双方缴纳的存款为工人退休后或无法工作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随着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中央公积金的功能不断扩大,在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家庭保障、资产增值、支付受教育费用等方面扩大了覆盖范围。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减轻了政府的压力,推动了经济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特点
(1)强调劳动者的自我积累、自我保障。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使雇员缴费和退休之后的养老金待遇之间建立十分密切的内在经济关联,进而产生了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作为完全积累制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个人的自我保障和强制储蓄功能,避免了现收现付制中代际间转移的问题。
(2)实行劳动者个人、企业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而不断调整缴费比例。在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期间,雇主缴费率降低了一半,降到10%,在经济危机之后,政府重新调整了缴费率,雇员的缴费率从10%上升到16%,政府还计划把雇主的缴费率调整到 20%,但是由于2001年的经济衰退,这项计划被推迟了。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减轻了国家在养老保险费用支出上的压力和养老保险费用支出的过度膨胀。
(3)以养老保险为依托,带动其他经济保障的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发展,中央公积金制度为社会保障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几十年的实践探索中,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演变成一种从管理体制到运行方式完整的体系。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涵盖养老、医疗、就业、住房、教育、家庭保障等多方面内容。
(4)中央公积金制度强调劳动者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再分配。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储蓄的方式将劳动者工作期间的积累引致到退休后使用,实现了劳动者生命周期内的收入再分配。在人口老龄化和代际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中央公积金制度有其优越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不足之处是忽略了劳动者之间和劳动者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以雇员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雇员的工资越高,雇员和雇主的缴费就越高,个人账户积累也就越多。而对低收入者来说,如果没有其他的保障措施,他们的养老保障将会受到影响。
(二)智利私营化管理的养老金制度(www.daowen.com)
1.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
智利是拉丁美洲国家中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981年,智利实施了举世瞩目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在养老保险领域建立起全新的以个人账户为基础,以私营化经营管理为特征的运行方式。
改革后的智利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是重新设定缴费率,建立个人账户和私营机构管理基金。每个缴费者在自己选择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开办一个个人账户,每月将工资的13%交给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其中 10%作为个人的养老金存入个人账户,另外 3%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规定作为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金转交给指定的保险公司。当缴费者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受益条件时就可以从自己所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者向寿险公司支取寿险年金。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并能自由转换。旧制度下的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加入新制度,自我雇佣人员也是自愿参加。但新制度实施后的投保人必须加入新制度。
2.智利模式的特点和成果
(1)智利的私人养老保险基金保持了很高的回报率,这与养老保险基金公司专注于高效率地为受益人提供法定养老金的目标是分不开的。高收益率既为国家积累了巨额的资金,又切实保障了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81年到2000年20年间,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养老金平均投资收益率是10.9%,1991年的收益率达到最高为29.7%,最低是1995年,为-2.5%。这一收益率远超过新制度出台时预期的年实际收益率在4%~5%之间。[4]
(2)养老金制度改革对智利经济的稳定、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作出了贡献。改革后的智利养老金总值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养老金总值从1981年的2.92亿美元发展到2005年的747.56亿美元。从1981年占GDP的0.84%发展到2005年的占GDP的80%。1980年年底,金融资产占GDP的比重为65%,到2003年年底已上升到217%。[5]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投资于金融资产,有力地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育。到2001年2月,智利养老基金36.45%投资于政府债券,13.79%投资于公司股票和债券,35.39%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投资工具,2.41%投资于投资基金,养老金投资于国外证券的比例为13.4%。[6]养老保险基金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奠定了基础,也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减轻了企业及政府的负担。由于新制度实行的是个人积累制,强调的是个人责任,所以,智利模式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企业而言,在旧制度中,雇主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是拉美地区最高的,费率为20%,致使企业负担非常重。实行改革后,雇主不用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就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对于政府而言,在旧体制下,由于养老金给付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国家出资占养老保险的筹资比重从1965年的34.1%增加到38.2%。庞大的养老金开支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1979年智利的社会保障支出中,养老金支出就占50.2%,其中的1/3是由政府财政补贴。改革后,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储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收益。智利私营化管理的养老基金的有效投资运营促进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从1981年至今,智利养老金平均收益率高达10%,这样就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补贴从1984年的5%下降到1988年的3%。政府由过去的基金“运营者”转换为养老保险市场的“监管者”,只承担监管和兜底的作用,即只提供参保人的最低收入保障和因 AFP(养老金管理股份制公司)破产而造成的损失。智利也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财政状况比较好的国家之一。[7]
(4)政府成功解决转制成本。从世界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经验来看,智利政府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面一直被认为是其养老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解决新旧制度转换中的转制成本问题,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政府承担并偿还了旧制度留下来的、规模相当于1980年GDP的80%的转制成本。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智利政府明确承担了转制成本的责任,核定清楚规模,采取“一次清算,分期偿还”的办法解决养老金转制成本。二是政府坚持建立预算盈余,从财政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消化部分转制成本。三是通过出售一部分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固定资产来筹集资金,偿还政府对职工养老保险的历史欠账。四是通过发行“认可债券”对旧制度中缴款者积累的权利表示认可,存入本人的个人账户,退休时由国家以现金形式将认可债券兑回,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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