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指国家为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养老保险计划。这种模式遵循的原则是:对不能依靠自身劳动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的老年人普遍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保障。北欧国家、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均采用此种养老保障模式。普遍保障模式的特点是:
(一)实施范围广
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在本国侨居一定年限的外国人也包括在保障范围之内,是一种涉及范围广、覆盖面宽、人人皆享受的养老保障模式。
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作为人人皆有的养老保障模式,与是否是工薪劳动者、退休收入如何、是否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投保时间等均无关系,凡达到退休年龄,都为其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对这种养老金的给付有的国家采用绝对金额给付。如英国1991年规定,无论男女老年人,一律按照每周46.9英镑的绝对金额给付。有的国家采取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给付。如瑞典,单身者的基本年金是一个“基数”的 96%,夫妻双方都领取基本年金的,则领取“基数”的 155%。只领取基本年金的人通常免税。“基数”的多少根据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不断进行调整。1957年9月,一个“基数”相当于4000克朗,1979年1月调整到13100克朗,到1990年增加到29700克朗。[3](www.daowen.com)
(二)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国家财政资助是普遍保障模式养老金给付的主要资金来源。瑞典的基本年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税收,集中财力帮助老年人;丹麦养老金基金的90%由国家财政提供。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危机,普遍保障模式开始逐渐降低国家财政资助的比例,逐步通过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来增大企业和个人对养老保险的责任。
实际上,普遍保障模式也只是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需求。尽管它具有覆盖面广、透明度高、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等优点,但是由于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有限,许多实施普遍保障模式的国家通过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来保障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随着全球性养老保险改革的发展,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模式已逐步向以普遍保障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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