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城市特殊救助:保障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城市特殊救助:保障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救助的宗旨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特殊救助:保障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2003年6月20日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为其配套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救助的范围、措施、管理制度、救助理念、宗旨等作了大量调整,这标志着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变革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救助的宗旨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主要内容有:

1.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类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救助标准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3.救助措施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在站内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其与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4.救助程序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首先应当提供本人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随身携带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应当向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进行登记。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原因。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内容、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农村五保供养的建设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主要内容有:(www.daowen.com)

1.五保供养的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五保供养的内容

所谓五保就是在五个方面予以保障。但是,这五个方面的保障内容和标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是不同的。

目前,五保供养的具体措施为: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五个方面。具体规定为:供给粮油、副食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五保供养的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4.五保供养的经费来源和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5.五保供养的申请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五保供养对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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