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成员享有最低生活水平,这种生活水平不能凭主观判断,而必须科学界定,否则,社会救助的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同时,由于贫困救助或者低收入家庭救助是各国社会救助的主体,因此对救助标准的确定亦以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与生活状况的贫困状态为主要依据来界定。
(一)社会救助的标准
一般来说,社会成员的贫困状态有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之分。所谓绝对贫困是指社会成员不能保证维持生命所需的最低限度的饮食和居住条件的生活状态,或者称为赤贫状态。所谓相对贫困则是指社会成员只能享有相对于当时、当地生活水平而言数量极少的消费和服务,它并非是缺衣少食、受冻挨饿,而只是相对于其他居民群体拥有的消费品和服务数量少才有的“贫困”。从社会发展阶段来看,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大多是绝对贫困,发达国家的贫困基本上属于相对贫困。农业社会的贫困大多数属于绝对贫困或赤贫状态,而进入工业化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的强化,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也会随着经济增长而日益得到普遍性的提高,昔日的绝对贫困或赤贫现象会越来越少,此时的贫困便具有相对贫困的意义了。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举办的社会救助,其目标主要是针对相对贫困,即经过社会救助力求使属于这一群体的社会成员能够享有更加公平的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的目标在于保障被救助者享有当时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有效的最低生活标准应该能满足以下四方面的需求:(1)基本的日常生活开支(不包括住房),如衣着、食品、水电、燃气等。(2)定期但非日常的生活开支,如特殊的饮食、医疗、取暖。(3)住房支出,如租金、购房贷款利息等。(4)不定期的必要开支,如家具和家用电器的更换或维修、孕妇开支、丧葬开支等。当然,这些支出并非只以一种形式的救助金来实现。通常社会救助制度的结构是由基本救助金提供应对日常生活开支的经济帮助,其他的救助金则提供非必需的或临时性开支的经济援助。同时,由于不同人群的最低生活需求是不同的,如老年人、儿童、成年人维持最低生活的消费支出就不同,在确定救助标准时还需要按照贫困人群的不同特点,适当地调整救助标准的结构,形成多层次的救助体系。总的来说,最低生活标准主要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一是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它决定着社会的富裕程度,也决定着一定时期政府实施社会救助计划的财政实力,它与社会救助的标准成正相关关系。二是一定时期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它表明该时期满足社会基本生活所要求的收入量。一般情况下,社会救助标准应该略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但必须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作为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平均收入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向下调整一定幅度。三是消费品价格指数。它是将收入转化为实际消费能力的最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消费品价格指数高,通常收入所能转化为消费的能力就弱一些,反之就强一些。因此,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必须考虑消费品价格指数因素。四是贫困人口的数量。在经济发展所能提供的济贫资金一定的情况下,贫困人口的数量制约着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的供养能力,进而制约着社会救助的标准,它与贫困人口的数量成反比关系。上述四个因素是各国决定社会救助标准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宏观因素。
(二)社会救助标准的测量方法[4]
社会救助的目标在于保障被救助者享有当时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这一最低生活标准通常是通过不同测算办法得出的贫困线来衡量的。因此,社会救助标准的测量方法也就转换成了对贫困线的测量方法。贫困线的测定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目前主要使用的有以下四种:
1.预算指标法
预算指标法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市场菜篮子法”。它是根据社会所公认的维持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并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购买这种需求需要多少钱,这个所需金额就是贫困线。低于这一基准的人群就是贫困人口。1978年,美国人率先提出一整套划定贫困标准的具体生活消费指标,包括食品、房租、衣服、家具、交通、卫生保健、水暖电气、税收和文化娱乐,依据市场上这些生活必需品和有关服务项目的价位,计算出维持人们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的开支,从而得出最低生活保障线。1990年,世界银行也提出一个设想,以人们日常最起码消费支出的总费用作为划定贫困的标准,具体包括人们的食品、生活必需品和参与社会日常生活的费用。在中国,各个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一样,同一个城市生活在市区与生活在郊区或郊县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一样,也是因为市场价格与生活要素的差异所致。(www.daowen.com)
2.恩格尔系数法
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认为,用于食物的支出在全部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能够很好地衡量贫困程度。在19世纪,恩格尔在对英、法、德、比等工人家庭的生活收支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一个定律,即如果食品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很高,意味着家庭生活水平很低,收入只能维持现有生产力水平下的最低生活。反之,如果食物支出比例很低,则意味着家庭用于满足其他生活需求的收入很多,生活状况肯定较好。这种食物支出与家庭支出逆向相关的情况被称为“恩格尔定律”。根据恩格尔定律,国际上较为公认的标准是,凡是食物支出占到家庭支出59%以上比例的,属于绝对贫困的家庭;这一比例介于40%~59%之间的,则进入小康生活水平;这一比例下降到20%~40%时,家庭生活便上升到富裕行列;这一比例降到20%以下时,则属于极富裕阶层。因此,可以把食物支出除以恩格尔系数可以得到家庭总支出。如果这时的恩格尔系数是绝对贫困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则该家庭总支出所对应的金额就是贫困线。比如在美国,只要家庭开支中有三分之一由于购买食物以果腹便被视为贫困家庭和贫民,便会给予社会救助。它推出的贫困线便以此项食物支出的绝对额乘以 3,得出最低收入标准。凡是收入等于或低于这一水平的家庭或个人,便有权享受救助。
3.国际贫困标准法
国际贫困标准法是由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一种收入比例法,它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最低标准。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定生产力水平下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所要求的平均消费价格。这种消费价格是社会的平均水平,是基于最高和最低之间的消费水平。社会救助是以满足最低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这种最低消费水平的确定可以一定时期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为依据,向下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最低社会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
4.生活形态法
生活形态法也称“剥夺指标法”。它是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并据此及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确定“贫困门槛”,从而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者,再分析他们被剥夺的需求以及消费和收入来求出贫困线,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线。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当地大多数人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贫困者的,并以此为基础作进一步调查确认,然后进行救助。这种方法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以上四种方法各有特色,具体到某个国家或地区采用哪一种方法或是兼用几种方法,要根据该国或该地区的基本情况来决定。因此,地域性是确定救助标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救助标准多采用收入比例法,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多根据基本需要,采用绝对贫困标准,保障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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