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及其实施方式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及其实施方式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社会保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全社会承担。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三方共同负担。[2](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社会保障法本质上属于社会法,既不同于注重意思自治的私法,也不同于强调国家干预的公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征。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及其实施方式

(一)社会

社会性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法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目的具有社会性。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第二,享受权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在权利方面,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地、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从公民的出生到死亡,从特定的劳动者到不同身份的人都是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在国际上,有些国家之间还订有社会保障待遇互惠协议,保护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平等地享受旅居国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待遇。第三,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具有社会化趋势。社会保障制度的长久发展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的义务与责任也是全社会承担。社会保障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三方共同负担。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在社会保障的主要制度上实行强制的措施,要求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等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共同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以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从而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2]

(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社会保障法本质上属于社会法,既不同于注重意思自治的私法,也不同于强调国家干预的公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征。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制规定的一系列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社会、个人及有关各方在社会保障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基本保障权益的项目,包括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缴纳、社会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围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计算方式等社会保障法均以强制性规范形式进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无论其意愿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和选择,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的表现,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和实施的保证。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对于一些临时性、突发性事件中的社会保障方式,除强制性规定外,还有一些自愿性规范,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如救灾扶贫中的捐赠就是由社会成员自愿选择的。因此,社会保障法具有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以强制性为主的特征。

(三)独立性与协调性相结合(www.daowen.com)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保障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这种关系范围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发展和扩大,并且显现出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的独特的性质:社会保障关系只产生于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之中,即只有在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才能形成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社会保障关系主要表现为既不同于民事关系也不同于行政、刑事关系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般由社会保障法直接加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其调整方法既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形式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形式,也有自己的特色。由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社会保障对象具有广泛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具有全民性,社会保障的内容非常丰富,社会保障问题表现出特殊性和解决的重要性。所有这些问题都决定了社会保障法既不能被其他法律部门所包容,也不能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混淆。因此,社会保障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使其自成体系并发挥专门的社会保障规范作用,这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法不断走向完整、全面、自成体系的需要。同时社会保障又涉及到满足社会成员生活的多种需求,因此事项庞杂,内容很多,而且不同的事项需要不同的法律方式进行调整,不可能用一部法律来规定全部社会保障事务。因而各国通常都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在社会保障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既有客观分工,各自规范着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事务,又要互相协调;既不能重复交叉,又要能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

(四)安全性

社会保障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等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公民生存权以及其他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经济,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劳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事故。个人风险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社会风险,最终导致社会的动荡与不安。而以规避和转移风险为目的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财富由富者向贫者、由强者向弱者的转移,所体现的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思想。社会保障法正是通过各种立法,保障了人们在各种意外风险出现时的基本生活,保障了社会成员共同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能够通过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在受到意外和风险时不至于生活没有着落。社会保障法的安全性特征不仅反映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态度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安全感”,使人们保持一种社会心理上的平衡,为整个社会的安定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社会保障法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是“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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