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制度在 1955年建立时是为了对新加坡居民在退休时提供经济方面的安全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一个提供退休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家庭保障的总和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
(一)中央公积金会员账户及功能
中央公积金会员在他55岁之前拥有三个账户,即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主和雇员按照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全部储蓄在这三个账户中。
1.普通账户
在公积金会员60岁以前,普通账户公积金存款占整个公积金存款的绝大部分。普通账户公积金存款占整个公积金存款的比例大约在60%。随着年龄的增加,这一比例在逐渐降低。在60岁之上,普通账户公积金存款的比例进一步降低。当公积金会员年龄高于65岁时,普通账户则被取消。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存款可以用于购置公共房屋、提前退休投资、保险、教育和转拨款项以供父母退休账户。目前,普通账户每年最低的名义记账利率为2.5%。
2.特别账户
特别账户公积金存款占整个公积金存款比例随着公积金会员年龄的增长而逐步提高,这一比例大约为15%~25%。特别账户在公积金会员年满55岁时将被取消。特别账户的公积金存款主要是为了晚年应急之用,最近的改革也允许对其进行一些安全性较强的投资。目前,特别账户每年最低的名义记账利率是4%。
3.医疗储蓄账户
医疗储蓄账户公积金存款占整个公积金存款的比例随着公积金会员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这一比例大约为18%~100%。[26]医疗储蓄账户的公积金存款可以用于住院、选择性的门诊医疗服务、缴纳意外疾病保险费用等。与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不一样,自雇人员必须为医疗储蓄账户缴费。在死亡之前,该账户的存款不能被撤回。目前,医疗储蓄账户每年的名义记账利率为4%。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项目构成
中央公积金保障项目可以分为四大类,即退休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家庭保障。在这四大保障项目之下又可以分为若干个子项目。
1.退休保障
(1)公积金提取(Withdraw CPF)
中央公积金会员在年满55岁并且在预留一笔最低存款后,他们可以提取其在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的中央公积金。需要说明一点,当公积金会员在留足最低存款后,还必须在医疗储蓄账户中留足规定数额的存款才能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会员医疗储蓄账户中存款超过最低医疗储蓄规定的部分可以提取。如果公积金会员还在继续工作并且在向中央公积金缴费,则他们可以每年在其生日那天提取中央公积金或者在其结束工作六个月后提取中央公积金。当公积金会员死亡时,他的公积金储蓄将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如果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他的公积金储蓄将被充公。永久性残疾的公积金会员可以随时申请提取公积金。
(2)最低存款计划(Minimum Sum Scheme)
最低存款计划旨在帮助中央公积金会员储蓄足够的资金以使其在退休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为了确保公积金会员退休后的收入,公积金会员被鼓励购买被批准的生存年金。另外一个可以选择的方案就是他们可以把最低存款存入批准的银行以取得利息或者继续保存在中央公积金委员会的户头中以获取利息。为了保障中央公积金会员在退休时有充足的最低存款,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在2006年创新性地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把普通账户的储蓄转移到特别账户;二是把医疗储蓄账户中的多余储蓄转移到特别账户或者退休账户。
(3)填补最低存款计划(Topping-Up of the Minimum Sum)
填补最低存款计划使公积金会员有了为自己、配偶和父母的退休账户进行填补的机会。公积金会员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转移中央公积金储蓄对自己、配偶和父母退休账户进行填补。公积金会员也可以用现金填补祖父母的退休账户。
2.医疗保障
(1)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
医疗储蓄计划是在1984年设立的,是一项全国性的强制储蓄计划,目的是帮助公积金会员储蓄和支付住院费用。医疗储蓄可以用来支付自己或其直系亲属的住院医疗费用,公积金会员可以支付在政府举办的医院、重组或获批准的私人医院的住院费、诊断费、手术费、医疗费、药品费,可以支付检查和康复服务、B型肝炎疫苗注射、洗肾、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艾滋病药物治疗和人工受孕等费用。从1997年上半年开始,公积金会员又被允许使用康复家庭医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全国牙科中心的小型手术费用。为了使公积金会员使用好医疗储蓄账户中的存款,2006年医疗储蓄计划进行了两个较大的调整:第一,对每日提取的住院费用限额做出调整。每日可以提取的住院费用限额由300元增加到400元。手术治疗费用也从150元增加到200元。这是为了帮助中等收入的新加坡居民更多地使用医疗储蓄账户中的资金以减少他们住院时的现金支出。第二,从2006年10月1日起,患有慢性病在授权的医疗机构接受门诊治疗的公积金会员可以用他们的医疗储蓄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公积金会员每年可以从医疗储蓄账户中提取300元的储蓄以支付慢性病门诊费用,但是在动用医疗储蓄中的资金前公积金会员必须先支付30元。这30元是起付线数额。超过30元后以15%的共保率实行共同保险。起初,医疗计划中可供支付的慢性病仅仅是糖尿病,该计划从2007年6月1日起把睾丸机能亢进、脂肪失调症和中风病也扩展到了可由医疗储蓄账户进行支付。这一变化是希望公积金会员能够更好地对待自己的慢性病并且减少将来住院的影响。在医疗储蓄计划下,每年被允许提取以支付批准的医疗费用呈上升的趋势。(www.daowen.com)
(2)自雇人员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 for the Self-Employed)
自雇人员对医疗储蓄的供款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对于年龄低于 35岁的自雇人员,其对医疗储蓄账户的供款率为年净收入的6%,35~45岁之间自雇人员的供款率为年净收入的7%,45岁及以上人员的供款率为年净收入的8%。
(3)健保双全计划(Medishield)
健保双全计划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它是一个低成本的国家大病保险计划,旨在为那些患有长期或严重疾病的中央公积金会员及其家属提供高额医疗费用开支方面的保障。健保双全计划中保险费的缴纳可以从医疗储蓄账户中支付。那些想拥有更高程度保险的公积金会员可以从私人保险公司那里购买增进保险计划(enhancement plans)。私人保险公司可以把增进保险计划和健保双全计划合并为合并保险计划并签订统一的合同以便于收缴保险费和处理索赔。
(4)医疗基金(Medifund)
医疗基金计划是1993年4月1日实施的,它是政府为那些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医疗补助,从而为贫困群体构筑起医疗安全网络。医疗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项捐赠基金,主要受益对象是那些通过自己及其家庭的所有资金来源都无法满足医疗支出的个人。医疗基金的补助部分只能在指定的医院和医疗机构使用,而且主要针对高补贴医疗服务,例如B2类和C类病房的支出都无法负担的个人。[27]
3.住房保障
(1)公共建屋计划(Public Housing Scheme)
公共建屋计划允许公积金会员动用中央公积金储蓄购买住房和发展委员会(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 HDB)的公寓以及按月支付他们购房的分期付款。从2003年1月起,中央公积金允许会员从银行贷款以购买 HDB公寓。提取中央公积金储蓄购买住房和发展委员会的公寓有一个上限,这是为了鼓励公积金会员谨慎使用中央公积金储蓄购买住房,以使他们在公积金账户中有充足的储蓄以供养老。
(2)居住类财产计划(Residential Properties Scheme)
在居住类财产计划下,中央公积金会员可以使用他们的公积金储蓄购买私人居住类财产和执行共管公寓,也可以用公积金储蓄支付他们分期付款的房贷。
(3)多样财产计划(Using CPF for Multiple Properties)
从2006年1月1日起,已经动用中央公积金储蓄购买财产的公积金会员,如果想用中央公积金储蓄购买其他财产,则他必须在自己的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中对主要的最低存款计划留有足够的储蓄。这一政策变化也是为了保证能够有充足的中央公积金储蓄用于养老。
4.家庭保障
(1)家属保护计划(Dependants’ Protection Scheme)
家属保护计划是一种定期的人寿保险计划。它为在60岁之前永久残疾或死亡的公积金会员及其家属提供财力帮助。家属保护计划由大东生命保险有限责任公司(The Great Eastern Life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和NTUC INCOME 保险合作有限公司(NTUC INCOME Co-operative Limited)管理。参与家属保护计划的会员每年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其年龄的大小。
(2)家庭保护计划(Home Protection Scheme)
家庭保护计划是一项强制性的抵押扣减保险计划,该计划为那些用于购买 HDB公寓而用中央公积金储蓄来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会员的家属提供保障。公积金会员可以在整个房贷期间或其达到65岁前用中央公积金储蓄来支付家庭保障计划的保险费,究竟是以“整个房贷期间”还是“以到达65岁前”为界取决于哪一个期限对于公积金会员来说更早。如果公积金会员永久残疾或死亡,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将帮助其偿还巨额的房屋贷款。
(三)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管理体制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计划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由劳工部制定有关政策并进行监督。中央公积金局具有半官方性质,它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新加坡居民为养老而进行储蓄。中央公积金局有一个世界级的社会保障组织机构。这一组织机构为新加坡居民的养老保障安全提供了最好的国民储蓄计划。从内部组织机构看,中央公积金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劳工部部长委任,理事会向劳工部部长负责。中央公积金局并不负责中央公积金资产的具体运营,而是交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由此可见,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只是一个行政机构,负责公积金的行政管理。[28]可见,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体制是一种政府集中管理的体制。该体制不存在大量私人运营机构的参与,避免了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降低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成本。而且,中央公积金委员会设有内部审计部,成员组成有各方面的代表,对于防止腐败和保障中央公积金的安全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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