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中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事故、老年护理等基本保险,还有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济、子女抚育补助、就业培训等社会福利措施。
1.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以法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辅之以多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原则上讲,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2005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9.5%,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原西德地区雇员的月工资收入限额上限为 5150欧元,原东德地区的上限为4350欧元,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纳养老保险费)。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雇主单独支付。除此之外,公务员、法官、军人、农民等不同的职业者还有不同的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办法。德国的养老保险不实行个人账户积累制度,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现收现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都为65周岁,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投保年限达 45年的,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70%,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投保人如果去世,其没有收入来源的配偶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遗属养老金。国家主要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率每年确定一次各个分值对应的养老金金额。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企业养老金是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的额外老年补贴,它是对法定养老保险的宝贵补充。国家往往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鼓励企业设立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德国从业人员中有2/3的人具有将来领取企业补充养老金的资格。
2.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由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大运行系统构成。除军人以外的劳动者都得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包括自由职业者、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大学生和就业前的实习生等。没有工作的家属、孩子可以随有工作的家长一方保险。2004年,平均法定医疗保险费为雇员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 14.7%。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参保人医疗费支出的50%由法定医疗保险基金承付。月税前收入高于法定义务界限的就业者、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律师、军人等,可以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或私人医疗保险公司之间进行选择。选择了私人保险公司的自由保险者,不得随意退出而转入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但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保险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和没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还可以参加保险公司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以减轻医药费负担。目前,德国的居民几乎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在法定保险机构的义务投保者约占居民的88%。
法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1)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2)疾病的治疗;(3)病愈后的身体康复;(4)生病期间的护理;(5)丧葬待遇;(6)妇女孕期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7)当病假超过6周时,投保者可以从医疗保险机构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假补贴,最长为78周等。
3.失业保险
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及以上的人员都要参加失业保险。月收入在8700马克以下的,按收入总额的 6.5%交纳失业保险税,企业和职工各交 50%,即雇员工资的3.25%;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服兵役期可以免交;8700马克收入以上的部分不交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费用于支付失业补助、职业培训、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费用、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以及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等等。短期工作补助和创造工作岗位的支出。所有在过去两年中交纳了12个月或者以上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失业保险。参保人可享受的待遇有:失业补贴、失业救济、坏天气补贴(建筑等少数行业享受)、就业增补、改行培训、求职费用等。参保人要享受上述待遇必须工作满五年,并在失业前三年中至少交费360天。失业者如有子女,其失业保险金为其失业前净工资收入的67%,其他情况下则为60%。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的长短既与以前交纳保险费就业时间的长短有关,又与失业者年龄高低挂钩,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一年。
除失业保险金外,还有一种失业救济金,它不是从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支付的,而是从国家税收中支付的。与失业保险金不同,它一般是在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后才开始发放的,或是对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者如公务员、法官、士兵等发放。它的发放时间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每次审批只限一年。失业者如有子女,其失业救济金为失业者失业前净工资的57%,其他情况为53%。
4.工伤事故保险(www.daowen.com)
在德国,所有的雇员、农民都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也在受保险保护之列。保险范围不仅包括上班发生的事故,还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参保人数约为全国人口的50%。事故保险由专门的合作社负责,保险费要参照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的高低及企业工伤事故状况而定,由企业单独交纳。保险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相当于工资80%的伤残补贴、事故受害者的转岗培训费用、养老金、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参加工伤事故保险可减轻企业支付高额赔偿的负担,可以针对雇员因工伤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予足够的安全保障。
5.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德国从 1995年初开始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法律规定凡是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自动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法定为雇员工资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7%,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摊。同医疗保险一样,当家庭中参加工作的人员投保以后,取得受保权益的子女和无收入或微收入的配偶也享受长期护理保险。
6.子女补贴
对每个家庭来说,教育和培养子女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平衡这个家庭负担,德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子女补助金法》。每个有抚养义务者都可得到子女补贴,补贴从孩子出生发放到16岁,如果上学和接受职业培训则发放至27岁。领教育津贴的期限一般为2年。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最多三年的教育休假。
(二)德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这是德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最具特色之处。自治管理是指在各类承办社会保险的机构中,分别设置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负责决定保险承办机构的财政预算和人事安排。代表大会由投保人和雇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则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均由来自雇员、雇主和公共团体的代表组成,其对社会保障的管理享有较高的自治权,而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和监督,公共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是全国统一制定。这种社会自治管理有助于推动社会各方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协调,具有很大的弹性,可以对社会保障的各种需要和变化做出灵活反应。这种自治管理实质上是从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两方面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两大平衡系统,使劳资双方形成稳定的“社会伙伴关系”,避免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直接干预,从而也保证了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使“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得以彻底的体现。
德国社会保障的管理层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联邦政府部门,另一个是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主要制定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政策。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另外还有一个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各州、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
德国社会保险的经办执行机构按照险种分别由不同部门承办。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由医疗保险公司承办,养老保险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工伤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由各级劳动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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