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及日本等国家所效仿。
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发生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条件。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上半期,第一次产业革命在西欧等国家发生并相继完成。“18世纪的欧洲工业革命,使社会的生产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逐步打破了农业社会人身依附的主从关系,家庭的生产职能开始退化,要求社会保险替代家庭保障。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从而为社会保障提供了物质基础。”[1]
社会矛盾的激化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第一次产业革命实施的生产社会化在引起劳动方式转变的同时,工厂工人的伤残、事故、职业病、失业等事情时有发生,这客观上加剧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矛盾,因而迫切需要国家出面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以化解上述社会风险。同时,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的无限扩大趋势和劳动人民有支付能力需求之间的矛盾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发生和完成而日益加深。因此,随着机器生产的进一步扩大,工人为争取社会保障的斗争日益激烈。比如,“1872年夏天,鲁尔矿工为争取8小时工作日和提高工资的罢工斗争震惊了世界。”[2]俾斯麦任德国首相后,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着手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他认为这是“扑灭革命的必要投资”,并声称“一个期望着养老金的工人是最安分守己的”。(www.daowen.com)
马克思主义和新历史学派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条件。19世纪下半叶,马克思主义在工人群众中广泛传播开来。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极大地激发了工人阶级为了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而与资产阶级斗争的热情,这威胁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地位。同时,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经济学教授们于1872年组织了“德国社会政策学会”,主张国家干预,宣扬社会改良主义,倡导阶级和谐。新历史学派“强调心理的、道德的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法律对经济的制约关系、强调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鼓吹国家的超阶级性”。[3]“由于当时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正处于劳资矛盾十分尖锐、工人阶级的反抗日趋激烈的社会环境,因此他们认为,社会政策,至少在当时,主要的任务就是由国家通过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使劳动阶级和贫苦民众的处境有所改善。”[4]德国统治阶级为了对付工人运动,被迫先后在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制定了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即《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开社会保险制度之先河。
德国创建社会保险制度后,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和战后时期,由西欧和美国进一步把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为比较完善的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是在俾斯麦社会保险基础上制定的,它不仅继承了俾斯麦所采取的一套理论,而且吸取了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和依靠政府干预经济的失业和萧条的理论与建议,进一步确立了‘保险费用,部分由雇主、部分由雇员交纳,国家给伤残和养老保险提供津贴’的原则,追求的社会目标是使受保人不致陷入贫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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