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65年这段时期可以看作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创建阶段。这一时期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建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保证人民群众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与这一形势相适应,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1949年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新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2)1950年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抚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建立了统一的军人优待抚恤制度。(3)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城镇职工劳动保险制度。(4)1952年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了公费医疗保障制度。(5)1955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建立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制度。(6)1956年通过了《高级农村合作社示范章程》,建立了农村 “五保”制度。(7)1960年颁布了《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山西稷山现场会议情况的报告》及附件《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1960年,中国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在1965年之前,国家对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又进行了一些修订和补充。从总体上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已经全面展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时期已经基本建立并发展起来。[45](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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